计算机法律知识望上新中国60年立法回顾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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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新中国60年立法回忆与展望上陈斯喜【摘要】我国60年立法走过的历程,跟整个国家的命运一样,可以分为两个30年、两个时期和两个三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30年,为改革开放前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走过了初步探索、初步开展和停滞挫折三个阶段。后30年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立法工作也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快速恢复开展阶段。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3年2月为深化充实阶段。第三

2、阶段:2003年至今为完善形成阶段。总结新中国60年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立法,主要成就是:形成了一个比拟成熟的立法体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机制;根本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积累了一系列有益经验,包括:必须坚持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追求;必须坚持与改革开放相同步;必须坚持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必须注意选择恰当的立法策略。今后,我国的立法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从构建型立法向完善型立法转变;二是从速度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三是以单项立法为主向以法典化立法为主转变;四是从较多使用授权立法向直接立法转变。新中国刚过60周年华诞,其立法也走过了

3、60年历程。孔子曰:“六十而耳顺。因此,在这个时候,回忆总结一下已经走过的历程,应该可以更加平心静气一些,做到知往鉴今。一、60年立法历程回忆我国60年立法所走的历程,跟整个国家的命运一样,可以分为两个30年、两个时期、两个3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30年,为改革开放前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走过了初步探索、初步开展和停滞挫折3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4年为初步探索阶段1949年9月,为建立新中国作准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除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政协组织法,拉启了新中国立法的序幕。以共同纲领为主体的这三个法律

4、文件,“是新中国立国的法律根底。“构成了我国1949年至1954年这一时期内的根本法。1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公布法令。在这个阶段,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或者批准的法律共23件,包括政务院及所属各机构组织通那么、人民法庭组织通那么、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选举法等。此外,政务院依据职权还公布了一批法律性文件。这个阶段立法工作的主要成就:一

5、是开启了新中国立法历程并进行了初步探索;二是为新中国建立奠定了法律根底;三是为新中国各项建设提供了初步法律保障。(二)第二阶段:1954年至1958年为初步开展阶段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在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共60件,主要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军官服役条例、兵役法、警察条例、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等。此外,还批准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了一批法律性文件。在这个阶段,我们党对

6、法制建设是比拟重视的,立法取得了一定成就:一是制定了一部符合具有中国特色和富有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二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轮廓开始显现;三是初步了积累了一些立法经验。(三)第三阶段:1959年至1978年为遭受挫折和停滞阶段从1959年至1977年整整19年根本没有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在1963年通过了商标管理条例、军官服役条例(修正)和1964年通过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居留管理条例3件法律。从1966年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工作。1975年1月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在整个“文革期间唯一的一次全国人大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一部用“文革语言写就的、没有生命力的宪法。197

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1978年3月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在这一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过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3件法律。后30年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立法工作也分为三个阶段:(四)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快速恢复开展阶段。这个阶段历经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其立法重点是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成果是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1978年12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迅速得到恢复。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森林

8、法(试行)、逮捕拘留条例,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假设干规定的决议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快车道,在较短时间内,重新修订公布了现行宪法,相继出台了婚姻法、民法通那么、继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有企业、土地管理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从1979年到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除2件宪法修改和1982年新宪法外,共通过法律35件,其中新制定法律33件,修改法律2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28件。1983年到1987年底六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共通

9、过42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37件,修改法律5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23件。1988年到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49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44件,修改法律5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38件。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就:一是公布了一部富有时代精神的新宪法,把“一个中心两个根本点这一我国新时期的根本路线作为我国宪法的根本原那么确立下来;二是改革形成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三是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框架,七个法律门类已经初具轮廓。(五)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3年2月为深化充实阶段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

10、讲话,深刻提出:“方案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方案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方案;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方案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根底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立法重点转向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支撑,相继制定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拍卖法、票据法、信托法等一批民商事法律,同时还制定出台了立法法、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一批重要法律。1993年

11、到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78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62件,修改法律16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解释1件,法律问题的决定39件。1998年到2003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法律75件,其中新制定法律35件,修改法律40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解释8件,法律问题的决定30件。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就: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宪法根本原那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三审制、开门立法等制度;三是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03年九届

12、全国人大任期结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步形成。(六)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为完善形成阶段这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是为推进科学开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撑,成果是根本构建起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3年到2021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法律72件,其中新制定法律31件,修改法律41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解释5件,法律问题的决定22件。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15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7件,修改法律8件。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就: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宪法原那么;二是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重点

13、加强了关系民生的社会领域的立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立法,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纠纷调解仲裁法、食品平安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企业破产法等一批法律,同时还制定出台了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到2007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根本形成;三是在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开展了立法听证,将所有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形成制度化,对建国以来的所有法律进行了清理,等等。1978年至2021年12月立法统计届别 年份 宪法 法律 法律解释 法律问题决定 合计五届 1978年至1983年3月 3件 35件(新制定33件,修改2

14、件) 28件 66件六届 1983年至1987年 42件(新制定37件,修改5件) 23件 65件七届 1978年至1992年 1件 49件(新制定44件,修改5件) 38件 88件八届 1993年至1997年 1件 78件(新制定62件,修改16件) 1件 39件 119件九届 1998年至2003年2月 1件 75件(新制定35件,修改40件) 8件 30件 114件十届 2003年至2021年2月 1件 72件(新制定31件,修改41件) 5件 22件 100件十一届 2021年4至2021年2月 20件(新制定9件,修改11件) 4件 24件现行有效 1(修正案4件) 232件(刑法计

15、为1件) 14件二、60年立法的主要成就总结60年来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立法,主要成就是:1、形成了一个比拟成熟的立法体制经过60年的不断探索和改革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已经根本成熟定型。建国初期,根据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立法和大行政区行使局部立法权相结合。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公布法令;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之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备案。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制定法令。这些规定说明,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一个机关手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国家立法权,也没有赋予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权。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都作了类似规定。虽然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但由于全国人大代表较多,不可能经常开会,每次开会的时间也不可能很长,而需要制定的法律又是大量的,仅靠全国人大显然无法适应如此繁重的立法任务。因此,早在1955年、1959年全国人大就先后两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局部性质的法律和对法律进行修改。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肯定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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