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销售合同032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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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汇总10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销售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销售合同 篇1供方/乙方:需方/甲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样、共同开展的原那么,就甲方向乙方选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一、合作方式甲方向乙方购置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随意选择订单或 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免费供应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效劳。二、价格条款1、乙方应依据报价单(标书)价格

2、供应产品给甲方,根据报价单中所提出的到达肯定选购量后享受实惠价格执行。2、每个月结束前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选购清单依据市场状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风格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风格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赐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4、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三 支付方式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前 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供应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经甲方核实

3、后,按实际货款付清。2、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托付书进行结算,甲方在未确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四、交货方式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选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那么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别商品除外)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3、乙方应保证所供应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

4、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觉察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担当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3、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六、合同附那么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除非遇到不行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样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

5、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到期后假设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那么合同顺延,接着生效。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赐予解决。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销售合同 篇2为明确公司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安排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订承包方案。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给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方法。一、管理职责1、必需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万元2、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账,做到账目清晰、核算正确,并定期检

6、查,觉察错误应马上订正。3、按企业制定的价格书目,并驾驭肯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觉察擅自涨价,应严加处理。4、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依据企业生产实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5、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平安正点交付。6、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当实现。7、依据市场状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8、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9、认证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工作,逐句编发市场句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二、管理权限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支配权、加班审批权、出

7、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2、有权确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确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安排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方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别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安排。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扬及市场公关活动。9、在不违反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理权。三、承包方式;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

8、两大问题: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效益;二是计算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安排。1、目标任务万元,给与部门绩效工资为之上,每增加10%,绩效提成增加销售额度的10%。2、工资发放实行先预支,季度考核兑现。依据部门定员人,依据企业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根本工资。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后多退少补。考核基数是:第一季度任务为 万元,其他三个季度为 万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资总额为 万元,其余季度为 万元。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结算绩效提成比例为10%。考虑销售季节性,年终完成任务后可以综合平衡全年提成。营销部人员每月总根本工资为 万元由营销部自由支配。3、销售部核定员工数为人,部门自行支配适当职位。详

9、细人员名称见附件。四、法律效力1、本案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局部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当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当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肯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

10、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改制假设仍旧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剧烈不满。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同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那么,发包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

11、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变更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其次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同等,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需经当事人协商一样,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同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同等、自愿、协商一样,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出让财产运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

12、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需等值等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同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状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担当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

13、和合同中的同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看,假设不成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同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只有成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同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定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谁担当,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样,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

14、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担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那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 担当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局部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殊授权行为。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实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根据民法通那么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

15、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担当;三是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全部的财产担当有限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运用权没有全部权,无权进行处分。假设承包方干脆担当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担当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的观点是,一般状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担当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其次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但在以下状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担当: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行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归还实力有限,不行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行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逝,已丧失归还实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局部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局部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逝、增多或削减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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