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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国家技监督局1995-06-12批准,1996-02-01实施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圃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电碳企业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炭素和电碳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2 引用标准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11342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基本要求3.1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篇。安全卫生篇中应对
2、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进行分析计算,提出采取的相应措施及达到预期的效果.3.2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做到生产与安全卫生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3.3设计应优先选用安全卫生条件好的工艺与设备。对大、中型项目应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减轻操作作者的劳动强度,尽量减少人身危害因素。特别危险及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应优先选用自动化操作或遥控操作,不能取代人工操作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特殊防护及急救设施。3.4安全卫生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按审查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同时审批安全卫生项目。安全卫生项目的设计审查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3.5安全卫生
3、项目设计一经审定,不得随意修改和降低标准。否则,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3.6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3.7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有劳动安全卫生部门参加检查验收,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准投产使用。经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3.8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的设计或引进国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3.9存在危险物质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3.10 设备外露的
4、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坑、沟、井、池应设防护围栏或盖板,若因作业移动或搬动,随后应立即复原。3.11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经常使用有毒物质的场所,必须设置急救设施。防毒用具应存放在专用的保管室内。3.12 各种建、构筑物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 序号建、构筑物名称生产过程的 火灾危险性最低耐 火等级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危险品库沥青熔化库 煤
5、仓 煅烧车间 中碎配料车间 焙烧车间 镀锡车间 树脂浸渍车间 沥青浸渍车间 金属浸渍车间 石墨化车间(砂焦填料) 石墨化车间(炭黑填料) 树脂类粘结剂、浸渍剂配制室 机械加工车间 氢气站 乙炔站 氧气站 煤气发生站 变压器室 油泵房 变电所控制室 配电室(每台装油量 60kg的设备) 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空压机室 燃料油库 润滑油库 除尘设备构筑物 烟囱 汽车库 锅炉房 热媒锅炉房 实验室甲丙丙丁丁丁乙丙丁丙丁丙甲丁甲甲乙乙丙丙戊丙丁丁甲丙丁丁丁丁乙丙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
6、3.13 必须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设计灭火系统、报警系统及选择灭火设备类型(如非水灭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证水量、水压。3.1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通风空气不得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有独立的风机室或采取隔离措施。必要的设备及工具应采用有色金属制造或采取其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3.15 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管道、煤气发生站和热媒锅炉房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3.16 各种高温炉窑周围应有防火、防潮措施,盛装金属液体的容器应保持干燥。3.17 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3.18 对实习
7、或培训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岗实习。对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3.19 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应记入“职工健康卡片”。对患有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3.20 企业应建立操作确认制度。变、配电站等重要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牌制度。3.21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各级安全部门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3.22 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8、、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 厂区与厂房4.1 厂址选择4.1.1 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同时选定生产区、生活区、水源及“三废”排(堆)放点。4.1.2 炭素厂、电碳厂应建在城郊或重工业区,并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建在重工业区内的炭素厂和电碳厂,宜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厂址选择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区,湿陷量大的湿陷性黄土区域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发震断层地区和基本烈度大于度以上的地震区、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等。4.1.4 厂址应避免布置在下列地区:a
9、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b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c 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的防护区域之内;d 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e 传染病发源地,有害气体及烟尘污染严重地区。4.1.5 严禁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坝下游建厂。4.1.6 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洪水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位高)0.5以上。4.1.7 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设卫生防护带或绿化。4.2 厂区及车间布置4.2.1 厂区布置应适当划分
10、主要生产车间区、原料成品储存区、辅助设施区、管理区、生活区等,并将性质相同、功能相近、联系密切,对环境要求相近的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4.2.2 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因素,合理布置产生尘、毒、噪声、放射性的车间及生产和存贮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车间和仓库。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下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或声源宜布置在低凹处或厂区边缘;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好的地段。4.2.3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人员、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4.2.4 煅烧、沥青熔化、焙烧、浸渍和石墨化等厂房的主要
11、迎风面,宜与最大频率风向成45角。4.2.5 车间生产设备的布置应使操作人员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应尽量使物件搬运路线短捷,使生产线不产生交叉,储运方式合理。4.2.6 桥式起重机在车间库场的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并应有足够的避免伤害的安全区和通道。4.2.7 原料仓库应沿运输线路布置,并位于厂区边缘和下风侧,在库外要留有一定的场地作备用堆场。4.2.8 石墨化车间应布置在较为开阔、通风好、避免西晒的地带及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配电室和休息室应位于车间的上风侧。石墨化母线地沟应封闭。生产高纯产品的石墨化车间,还应适当留有净化回收的场地。4.3 厂房建筑4.3.1 利用原有旧建筑物,应对原建筑物进行检
12、测、鉴定,在确认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方可利用。如不符合要求,应采取相应措施。4.3.2 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设置避风天窗,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4.3.3 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适当增加高度。新建、改扩建的石墨化厂房,桥式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应低于10 m。 5 炭素工艺5.1 原材料5.1.1 原材料库房、料场应集中设置并配置防火设施,尽量做到贮用合一。5.1.2 煤堆场一般应设在露天,场地应有排水设施,煤堆场地下禁止敷设电缆、采暖管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室内储煤应有良好通风,煤堆距顶棚距离不应小于I.9
13、m,距可燃墙壁距离不应小于l.5m。5.1.3 沥青储存,应采取防止沥青粘结的措施。中温沥青储存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5.1.4 熔化沥青应用蒸汽或热媒油加热,不准用烟气加热。沥青熔化应密闭,沥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碎机必须设通风除尘设施,烟气应净化。5.2 煅烧5.2.1 罐式煅烧炉应尽量采取密闭加料和排料,并保证良好通风。加料和排料应在控制室操作。5.2.2 罐式煅烧炉炉体最外侧距离厂房最内侧宽度,不应小于3m;工作平台应采用防滑、非易燃材料铺设,且不应与炉体和厂房墙壁固定连接。5.2.3 罐式炉应保持负压操作,当出现正压时,应立即停止加料,严禁打开看火口。5.2.4 处理罐式炉结焦、棚料
14、时,必须带防护眼镜、穿防护服;不得打开看火口,不得正对火口。严禁捅料时加料。5.2.5 回转窑的排烟机应设温度报警装置。窑头及窑尾应分设事故贮水箱。窑体应采取防止热辐射的措施。5.2.6 处理回转窑加料口堵塞时,必须站在侧面,严禁正对火口。5.2.7 回转窑下料口堵塞时必须停煤气,保持窑头有一定负压并及时排除。5.2.8 进入窑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a. 必须切断电源;b. 配电盘上挂检修牌;c. 窑外设专人监护;d. 待窑内温度降到60以下。5.3 中碎配料和磨粉5.3.1 生制品应采用机械设备破碎,不得采用人工敲打。5.3.2 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5.3.3 配料部应采用高层建筑,密闭立体输送。斗式提升机运行中,观察孔应关严,禁止探头或伸手到斗式提升机观察孔内。5.3.4 配料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机处理:a. 设备有严重缺陷;b. 密闭不好,跑灰严重;c. 工作地点照明不足。5.3.5 破碎和磨粉设备应采取消音、隔音等措施。5.4 混捏5.4.1 混捏厂房必须设排烟系统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5.4.2 混捏锅的沥青下料口和干料下料口均应密闭,糊料出口必须安装抽风罩。5.4.3 间断混捏机如在地坑中排料,必须设有输送装置,地坑内应有良好通风。5.4.4 混捏锅工作时,严禁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