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口发〔2005〕29号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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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人口发200529号 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幸福人家网2007-1-18 15:08:38 【字体:大 小】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 一、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 (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重点是持再生育证的孕妇。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

2、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三)全程服务的目的:对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减少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 (四)各级职责: 1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1)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联系乡(镇、街道,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 (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的孕妇全程服务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3)县级人口计生委(局)主任(局长)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副主任(局长),每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

3、汇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 (4)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2乡(镇、街道)计生办 (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系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 (2)在核发生育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给持再生育证夫妻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附件1)与生育证一并发给持证夫妻;对于生育一孩夫妻,要询问孕情,并将孕情通知有关乡联村人员。 (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记录,直接掌握所联村的孕妇名单,每月记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全程服务情况。 (4)每位联村人员每季度要与有关人员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

4、孕情检查,对怀孕妇女每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的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尽力给予帮助。 (5)计生办主任每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乡级计生办主任及时向县级分包本乡(镇、街道)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3。村(居)民委员会 (1)村妇女小组长和村计生协会会员要及时发现孕情,在2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2)村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计生办;每月与联村干部一起对孕妇走访一次; (3)村计

5、生专干对持再生育证的孕妇要确定1名村组干部、1名计生协会会员负责跟踪服务,两名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该孕妇的思想、怀孕、生育以及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在2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4)村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等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联村干部报告,提请乡镇帮助解决。 (5)村计生专干与联村干部共同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乡镇组织的孕检。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孕妇全程服务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1)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乡(镇、街道)计生办都要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每年认真组织一次评估,对联乡、联村、联孕妇责任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孕

6、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履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计生委(局)制定)。 (2)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2依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对以下行为追究责任: (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的; (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状况掌握不及时的; (3)对发生的问题和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4)没有履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不及时的; (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县级

7、计生委(局)制定),属于连带责任的逐级追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医务人员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责任书职责。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医学诊断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鉴定和透漏胎儿性别。 2非经临床医生申请,超声诊断人员不得擅自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 3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有另一名医务人员陪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 4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附件2)。妊娠14周

8、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所辖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 5.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

9、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3)。 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4); 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附件5); 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

10、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附件6)。 4、凡施行妊娠14

11、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四、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程序 审批主体:省、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组织 审批对象:因医学需要申请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 审批依据:1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审批条件:申请人或者其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 审批数量:法律法规没有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按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附件7); 2.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12、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程序:.介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认为自己或者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的,在向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提出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申请以前,应当先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 2.申请。申请人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到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填写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表(附件8)的申请部分,并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3.审查。审批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采取技术手

13、段对申请人及其丈夫家族是否有伴性遗传疾病史进行审查。 4.决定和送达。审批机构应当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论制作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决定书(附件9),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审批决定不服,可以向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五、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 2将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和诊疗科目备案(具体名单由所在行政区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作为核准采购终止

14、妊娠药品相应资格的依据。 3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注明有妇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范围中注明流产或者引产项目)副本; 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各类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采购人身份证。 4公司业务人员认真查验上述证件,核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备案资料,确认采购人拟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与获准施术资格相符后,方可开具发货票据。如果向所属行政区域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医疗保健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将上述3个证件全部复制保存备案。 5无证件、证件不完备或者证件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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