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备案)[2009]N41号-雇员忠诚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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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内控制度健全、内控管理优秀的法人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以下称“投保雇员”)在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下列不诚实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资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偷盗或侵吞公司财产;(二)挪用公款;(三)篡改、伪造公司文件、票据等。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

2、为所致的损失;(二)投保雇员与保险单所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无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期满六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五)保险费交清i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六)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五条 赔偿限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3、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4、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

5、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

6、的有关规定,严格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雇员职务犯罪及本保险合同中第三条所述的不诚实行为的发生。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经营的业务性质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与投保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被保险人降低投保雇员的薪酬,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7、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当地公安部门,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及雇员的下落。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公开其所有的财务会计单证、账册、报表、报告等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

8、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由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的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述不诚实行为的投保雇员的资产以及投保雇员如未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述不诚实行为时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薪酬,应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九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但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经破案追回的资产,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资产,必须将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

9、予赔偿。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帮助,协助保险人向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述不诚实行为的投保雇员追偿或从该投保雇员的资产中取得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支付或应支付保险赔款的补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该不诚实雇员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该不诚实雇员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该不诚实雇员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该不诚实雇员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

10、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予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

11、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由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而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雇员:本保险合同中的雇员是指年龄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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