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48105309 上传时间:2023-07-1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6-10.docx(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争议焦点 6: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1) 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 否是合法有效?(2)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拖欠冀初英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 应予支持?案例:(2014)图民初字第 429 号原告:1、诉求:(1)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 111495 元及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10 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平均贷款利息利率0.008 元计算)。被告:1、被告图们千禧公司答辩:(1)关于 9 号机厂房外墙保温工程。冀初英的工程队施工完毕后, 在对该工程实际竣工面积进行量尺时,白麓纸业、我公司、冀初英派的代表均在现场。该工程通过验收后,白

2、麓纸业分两次与我公司进行结算,按实际竣工面积计算工程款。虽然冀初英与我公司未进行结算,但根据白麓纸业与我公司的结算书,我公司应支付冀初英 工程款 167960 元,包括外墙保温面积金额 96642 元(4602 21元)、基层处理金额 4485 元(1495 3 元)、垃圾清理金额 4602 元(4602 1 元)、吊篮脚手架租赁金额 36816 元(4602 8 元)、抹灰找平金额 25415 元(1495 17 元),堵窗口、砸钢窗和雨搭均属于基层处理,现我公司已支付冀初英 14 万元,剩余 27960 元未支付。冀初英使用的升降机是租用我公司的,当时他向别人租用搅拌机,但别人不同意出租给

3、他,他请求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恭利帮忙,徐恭利以自己的名义租用了搅拌机给他使用。两种机器设备冀初英应每日给我公司 100 元租金,从 2012 年 9 月 21 日至今, 冀初英没有支付租金也没有返还机器设备,这些费用应从剩余工程款 27960 元中扣除。此外冀初英在施工时借用了我公司的工具及电缆,现至今未归还,因此我公司要求返还借用的东西。关于原告所说的冀初英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恭利个人干私活的事,当时冀初英与徐恭利约定,如果冀初英想从原告处承包“9 号机厂房外墙保温工程”,就要为徐恭利干石岘及凉水民房保温等私活。法院:1、法院观点(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4、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的案涉工程系白麓公司的“9 号机厂房外墙面装饰工程”,施工面积达4000 平方米以上,应由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而冀初英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是以个人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因此冀初英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现案涉工程已经由被告与白麓公司验收合格,因此被告应向冀初英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2)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 日首先,冀初英与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标准; 其次,虽然双方约定,工程期限从 2012 年 9 月 16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止,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交付的时间;再次,冀初英生前计算该工程施工面积为 4994.50 ,

6、并写明该工程“2012 年至 2013 年结束;最后,因案涉工程被告与白麓公司进行了两次结算,第二次结算时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中写明“验 收时间 2013 年 10 月 11 日。因此应认定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2013 年 10 月 11 日。故被告应从 2013 年 10 月 1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工程款 98600 元计算)。2、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争议

7、焦点 7:(1) 原告与第一被告与所签订的转包协议是否有效?(2) 原告作为自然人与第三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第三 被告应承担的工程款数额?案例:(2015)渝民初字第 03187 号原告:1、诉求:(1) 解除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九江港吉恩重工配套码头水工工 程分包合同;(2) 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实际劳务费用 853341.10 元;(3) 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证据:(1) 三被告签订的九江港吉恩重工配套码头水工及桩基工程分包 合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2) 九江吉恩重工配套码头水工工程分包合同。(3

8、) 原告关于九江港吉恩重工配套码头钢结构分月报表及合同补偿 款说明及分包工程中期支付报表 12 份。(4) 原告的申请及被告的批复,工程联系函一份(5)2015 年 7 月 17 日被告代表邹拥军出具的支付计划被告:1、被告答辩:(1)本案不存在三被告借用中国铁建港航局的资质签订合同的事 实。原告与第二、三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只与第一被告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金额 1451889.8 元仅是合同的大致价格,实际以原告完成的并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第一被告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来进行计价和付款的,且原告统计的工程量与事实不符,将他人的工程量计入了自己的名下;原、被告双方的工程量没有结算,在原告工程

9、量没有结算情况下,被告已付工程款 545000 元,但第一被告没有确认原告的工程量。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补偿其85941 元,该补偿系在原告完全按合同履行情况下才需支付的,但原告没有履行完合同,所以不应补偿。原告施工的便桥工程及引桥工程不在原告与第一被告合同范围内,这二项工程系原告直接与第三被告发生的,与第一被告无关;原告未完成工程于 2015 年 6 月15 日离场,所做的工程平台没有拆卸,后面工程第一被告另请他人完成,该工程量应在原告施工的工程款中扣除。故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1、法院观点(1) 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根据最高

10、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故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2) 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故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1、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的施工人原告所承建的工程已完工,经验收并交付被告,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现经结算,第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69513 元,该款第三被告应予支付。2、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8:(1) 原告作为自然人与被告环球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市政公司、

12、投资公司是否应对被告环球公司、张永胜所欠 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案例:(2015)渝民重字第 00037 号原告:1、诉求:(1) 被告环球公司、张永胜支付原告工程款 725657.34 元及支付自2013 年 3 月 1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返还保证金 50000 元;(2) 被告峡江市政公司、投资公司在欠付被告环球公司、张永胜的 工程款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证据:(1) 被告环球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2) 合同、收条各一份(3) 机械台班记录(4) 审计决算书一份(5) 证人黄某出庭作证的证言(6) 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

13、费发票一张被告:1、被告环球公司、张永胜答辩:(1)被告张永胜是被告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 年 3 月 19 日张永胜与原告签订合同是代表被告环球公司职务行为,并非被告张永胜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环球公司承担。被告张永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又,因原告不具有施工资质,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环球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保证金共计 540000 余元,且原告未提供税务发票给被告环球公司,应扣除原告承担税 费。故,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1、法院观点(1) 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4、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故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属无效合同。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 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 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即原告所 承建工程已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环球公司,原告有权按合 同约定要求被告环球公司支付工程款。(2) 由于被告环球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被告张永胜系被 告环球公司

15、的唯一股东又是法人,且原告领取的预付工程款均是向被告张永胜个人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张永胜对被告环球公司所拖欠原告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2、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