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 (精选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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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拆委字()年第()号委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人: 支行住 所: 路 号负 责 人:邮政编码: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借 款 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一)委托贷

2、款金额:指委托人同意将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额;(二)提款:指借款人依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亦即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行为;(三)提款日: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将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日期;(四)还本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的日期;(五)展期:指委托人和借款人经协商一致,延长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行为;(六)贷款账户:指受托人为借款人开立的、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和本息归还等事项的账户;(七)存款账户:指受托人为借款人开立的账户,借款人应通过此账户办理贷转存和结算业务;(八)资金支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批准从借款人在受托

3、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支付借款资金的行为;(九)逾期借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归还的借款(提前还款除外);(十)挪用借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十一)结息日:指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利息的日期。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结息日为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逾期借款利息或挪用借款罚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委托人第一个营业日;(十二)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受托人对外营业的工作日。第二条 委托贷款事项(一)委托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委

4、托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项目。借款人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资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借款人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或提前收回贷款。(二)委托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委托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三)委托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借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利率的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日。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如下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或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完全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完全纠正为止。本合同项下逾

5、期借款利率=依本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300%;本合同项下挪用借款利率=依本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300%;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逾期借款利率和挪用借款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算利息。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设的贷款账户之日起计息。(四)委托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五)委托贷款资金的存入委托人应在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其在受托人的委托贷款账户,并向受托人发出同意发放贷款的通知。委托贷款资金先存后贷,受托人不代垫资金发放贷款。因委托人资金不到位而影响贷款按时发放时,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

6、违约责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支付审批表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上向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拨付资金。(六)提款条件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提款,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向受托人发出资金支付审批表。借款人未全部满足下列条件时,委托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1、借款人按照委托人贷款资金支付相关要求,向受托人提交相关贷款资金支付凭证,支付凭证须委托人和保证人出具相关同意意见;2、本合同继续有效,且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3、借款人资信状况无不利于委托人的事项发生;4、本合同要求的保证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七)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下列计划向受托人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单位:人民币万元还本日期还款金额

7、合 计借款人应在还本日1日前将应还本金存入在受托人的委托贷款账户中,由受托人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受托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如遇本合同约定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借款人可选择在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偿还借款,将不再计收实际还本日至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之间的利息;借款人也可选择在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偿还借款,将按合同利率加收约定还本日至实际还本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足额偿还借款的,即为逾期借款,并从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开始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罚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金,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八

8、)还款顺序如借款人所偿还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债务按下列次序安排: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违约金;2、支付应付罚息、逾期利息、复利;3、支付应付利息;4、支付应付的本金。借款人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款项的,按有关款项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九)提前还款1、若借款人因不能及时更换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延期使用的批准,借款人必须在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起10日内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2、借款人自愿提前还款,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3、借款人提前还款必须向委

9、托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偿金(补偿金额=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合同利率/36020%)。4、提前偿还的借款,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款。5、提前偿还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借款,即按照倒序还款。(十)账户管理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和回收贷款本息。(十一)委托贷款的管理、监督和回收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委托贷款、协助监督委托贷款的使用、收回贷款本息。(十二)委托贷款风险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十三)委托贷款手续费委托人按笔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每笔

10、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为 元/笔。(十四)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贷款资金支付后,委托人或受托人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人或受托人检查的内容有:1、借款人应按委托人或受托人要求提交借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2、贷款用途是否改变,贷款在支付后至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过程中,是否流入有价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经营、风险投资等委托人和受托人禁止的领域;3、委托人或受托人查阅借款人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借

11、款人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同时委托人或受托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保证人。(十五)其他委托事项在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以及发生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受托人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有权代表委托人追究借款人的责任,行使相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法律措施。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所需费用由委托人代垫,受托人不承担此费用。第三条 担保本合同采取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委托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经委托人认可,且保证人应及时和委托人依法签订有效保证合同。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担保能力由委托人负

12、责。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在本合同贷款发放期内有权对借款人信用和借款项目质量进行年度复审,以决定是否向借款人继续发放贷款;2、委托人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提供担保和债务纠纷等情况;3、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回收贷款本息,或有权委托受托人从借款人在受托人辖内的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4、当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3至14项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5、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经委托人指出仍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

13、期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回收贷款本息;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按调整的利率计收利息;3、受托人不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三)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2、借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前还款;3、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4、借款人转让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总资产30%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5、借款人如进行合并、分立等产权变更和体制变动或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借款人均应提前15个营业日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委

14、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且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6、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100万元或累计将超过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净资产的10%,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7、借款人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8、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9、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该报告年度内的财务状况;10、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委托人对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判断的情况;11、借款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12、借款人如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公司类型或进行股权转让,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将有关资料报委托人备案;13、借款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或修改公司章程,或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该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将有关资料报委托人备案;14、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提供的资料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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