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综合防灭火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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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泰煤矿综合防灭火措施由于开泰煤矿17、18、19号煤层经鉴定自燃发火倾向属三类,即不易自燃,因此防治矿井火灾主要是从以下措施防治外因火灾。一、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防治措施1、井下机电硐室防火措施开泰煤矿井下机电硐室有采区变电所。对变电所等硐室设计采取以下防灭火措施:1)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2)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3)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故应在硐室内设CO2灭火器2个,8kg干粉灭火器1个,灭火沙袋2个。4)硐

2、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5)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特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2、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3)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低压动力为660V,照明为127V。4)低压馈电开关选用KBZ200和KBZ-400型并配合JJB660型检漏继电器对电网进行绝缘监视,以保证安全用电。5)井下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

3、用线路、专用开关进行供电,同时井下局部通风机与掘进电气设备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6)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7)井下所有电气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8)电气设备的防雷保护: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查试验。3、井下电缆1)电缆选择(1)井下电缆按安全载流量选择,并经电压损失和短路保护校验,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1)井下各配电站的低压电缆均采用矿用橡套

4、铜芯电缆。照明电源均引自中央变电所,采用阻燃的矿用橡套电缆(MY);煤电钻采用矿用电钻电缆。2)电缆悬挂(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用吊钩悬挂;(2)在倾角在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用卡箍固定;(3)悬挂电缆有适当的弛度;悬挂高度高于矿车;(4)悬挂点间距不大于3米;电缆要在压风管、供水管等管子的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3)电缆连接(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2)电缆线芯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3)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4)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套电缆的

5、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4、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均设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并且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2)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连接

6、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在主副水仓中埋各设1块,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厚度不得小于5mm。3)在下列地点装设局部接地极: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局部接地极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5)连接主接地

7、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偏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偏钢。6)40kW以上的电动机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井下的馈电线上,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要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保护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要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7)127伏煤电钻和信号应设有检漏、短路

8、、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660伏的电气网络中,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发现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8)保护装置的整定要求及检修维护措施(1)保护装置的整定要求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

9、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2)检修维护措施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每12个月对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一次整定校验。井下搬家倒面及用电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整定。二、带式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根据本矿井下运输设备的设置情况,本矿胶带输送机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C

10、18运输下山、运输石门及主斜井。1、井下使用的运输设备必须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符合煤矿使用标准的防爆合格产品。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2、巷道内应有充分的照明。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DZS-63自动洒水装置。5、在主要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1) 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2) 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拦。3)倾平硐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4)

11、机头机尾硐室自动灭火系统,机头、机尾必须配备10L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各1个,以及体积0.5m3以上砂箱1个。6、皮带综合保护装置的型号:选用KHP155(B)-Z型。7、监测监控装置在胶带输送机机头下风侧10-15米处装设KG-32型烟雾传感器,KGF2型粉尘传感器、KG-38型一氧化碳传感器等。各种传感器布置详见第十章。8、洒水管理要求1)洒水设施必须固定专人维护,每10天检查一次管路的工作情况,每天检查一次洒水装置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运输机工作前开启洒水装置,停止运行时关闭洒水装置。9、皮带机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

12、。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三、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1、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1)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设置消防材料库,位于工业场地西北侧,与主平硐轨道直接相连,以便于消防材料运输。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4)严禁携带烟火下井;5)矿灯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要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6)井架、井口房严格按防火要求设计,矿

13、井各井口附近地面建筑均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在主平硐口安设防火铁门,以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防火铁门设置必须密封可靠,平时不影响通风和运输。7)为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在井口附近20m内严禁有任何火源。矸石山、炉灰场、木料场距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至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井口房、坑木场应设置消防水管、撒砂灭火装置及高倍泡沫灭火器等设施。矸石山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米以内有煤层的地面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2、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的措施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

14、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4)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查试验。5)为防止地面雷电导入井下,必须在通往井下的轨道,管路在井口附近设可靠接地保护装置。3、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4、防止井下爆破引发火灾的

15、措施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下列规定执行,防止放炮引发火灾。1)采、掘工作面部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2)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起爆,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规定。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9)放炮时,应采用正向起爆。10)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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