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时,股东个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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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上市公司股改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总结(2012-07-23 11:57:35) 转载标签: 杂谈分类: 知识备忘 拟上市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总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内容简要如下: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以后发文说了,专指“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故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

3、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问题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但实践操作中产生了变通执行方式。通常操作方式有以下几种:1、按照法律规定,如实缴纳应纳税额;2、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先缴纳,后以财政补贴方式返还。为保证股东具有足额应缴税款,在缴纳前予以分红;3、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相关规定,但部分省级或地方出台诸如“高科技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性规定,股东获得地方免税通知,发行人以此作为不予缴纳理由,股东承诺如若追缴,则股东补足;

4、4、如实披露,但由股东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函。项目组通过查找已过会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证监会反馈内容,对未缴纳股改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进行总结,得出以下结论:1、大量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均会被问及股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中介机构意见。绝大多数企业在反馈时仍未缴纳股改个人所得税,均采用自然人股东承诺的方式,避免拟上市公司的纳税风险。2、对于股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大部分企业均采用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少部分企业仅使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名称是否缴纳计算方式未缴纳理由说明或措施汇川实业否-深圳地方政策优惠,股东承诺。天源迪科否

5、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股东承诺未来缴纳。中海达否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股东承诺:若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立即缴纳。科斯伍德否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理由:“股改前后,股本未变无需缴纳”森远股份否1:1折股,未形成资本公积(不具可比性)。理由:地方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股东承诺若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立即缴纳。明家科技否-理由:广东地方税收优惠,可以税前扣除股改未分配利润再投资部分(转增)。措施:股东承诺若接到税务机关追究立即缴纳。星河生物否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措施:股东承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股东个人无偷漏税行为的证明。广东精密是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

6、资本部分缴纳-尔康制药否-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文件,同意缓交。案例一:汇川实业2008年汇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汇川有限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汇川有限截止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发行人成立后的股本总额 81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由各发起人按其原在汇川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经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汇川有限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87,289,894.72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

7、注册资本的,视为利润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应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进行代扣代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于2005年10月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深府1999171号文相关规定,2008 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19名自然人股东未自行申报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亦未对19名自然人股东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由于本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免缴个人所得税事宜是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

8、171 号文的相关规定,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为此,发行人的19名自然人股东已出具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追缴汇川有限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或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与发行人无关。如发行人因未及时履行汇川有限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本所认为,鉴于深府1999171 号文的规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实行的普遍优惠政策,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19名自然人股东未自行申报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亦未为自然人股东代扣

9、代缴个人所得税,该 19 名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本身没有过错。同时,该 19 名自然人股东已经承诺如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则其将及时、全额承担有关税款。因此,上述 19 名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发行人未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会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案例二、天源迪科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涉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纳税情况。(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的问题第53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10、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批复如下: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南方民和以200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天源迪科有限公司2005

11、年度、2006 年度、2007年度1-3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2007年4月20日出具了深南财审报字(2007)第 CA482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天源迪科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金共计7,409,217.77 元,未分配利润共计36,201,659.36 元。2007 年4月25日,南方民和出具深南验字(2007)第 05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发行人已将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截止2007 年3 月31 日的净资产67,610,877.13 元中的67,600,000 元转为发行人的股本。

12、根据上述国税发(1997)198 号和国税函(1998)333 号的规定,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对于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天源迪科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应当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经核查,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对于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天源迪科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尚未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对此,陈友、吴志东、陈鲁康、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均已于2007年4月24日向发行人承诺:“深圳天源迪科计算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

13、利润转增股本,本人作为深圳天源迪科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本人未依法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则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本人补缴相应税款时,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避免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纳税义务属于陈友、吴志东、陈鲁康、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而非发行人,且针对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一事,陈友、吴志东、陈鲁康、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足额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本次以盈余公积

14、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计税金额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税率计算,陈友、吴志东、陈鲁康、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目前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上述纳税义务,不会因此导致上述六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重大风险,也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宜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案例三:中海达(300177)发审反馈函之 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中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及相关承诺,并请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事宜,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全套法律

15、文件、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承诺,与会计师和其他中介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查阅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系于 2009年5月由其前身广州原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数码”)以 2009年4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由1,075万元增至3,750万元,增加了2,675 万元,自然人股东因此合计增持了24,883,721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所增持的上述 24,883,721股股份,系由发行人变更前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而来,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由于对个人所得税法理解不够深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为此,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共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其或公司接到税务部门任何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要求或通知,将立即无条件地履行一切纳税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绝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行人以净资产中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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