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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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DOC)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单拥有者、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能够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赞同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成为保险单拥有人及被保险公司,其任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自保险单载明的追忆日期起至保险时期停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执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失行为,在保险时期内或许在发现期内初次遭到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未经被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条公司赔偿自保险单

2、载明的追忆日期起至保险时期停止日期止,被/1保险人因执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失行为,在保险时期内或许在发现期内初次遭到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经被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向被保险公司赔偿。第四条诉讼或仲裁花费赔偿自保险单载明的追忆日期起至保险时期停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执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失行为,在保险时期内或许在发现期内初次遭到索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以经保险人书面赞同而参加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赔偿抗辩花费。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一旦无权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对董事与

3、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或公司赔偿的赔偿,除本保险合同还有不一样的商定外,一定返还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花费。责任免去2第五条因被保险人的以下任何行为致使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违犯被保险公司的章程或其余规章制度;(二)不诚实、欺骗或犯法;(三)贪污、侵犯、行贿或以其余手段非法牟取个人利益或个人优势;(四)供给担保、承诺代为执行债务或表示赠与;(五)从事非法经营或为自家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六)剽窃、盗取、泄露、未经合法受权使用别人商业奥密或入侵别人知识产权。第六条因以下任何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被保险人无权获得的酬劳;(二)本保险单

4、奏效日以前,被保险人在任何保险项下已经知道或已经通知任何保险人的因为被保险人过失行为3遭到的索赔;(三)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未决诉讼连续日以前发生的,已经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起的未决诉讼波及的索赔;(四)本保险单奏效日或追忆日期以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合理地预示就任何可能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五)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以外担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时所惹起的索赔,但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商定的不在此限;(六)核反响、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余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索赔;(七)环境污染或违犯环境保护法律法例所惹起的索赔;(八)任何人员死亡、伤残、疾病或精神伤害所惹起的索赔,但雇用行为责任项下的

5、精神伤害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4(九)任何有形财富的毁损、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所引起的索赔。第七条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因以下任何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一)被保险人提出的雇用行为责任索赔;(二)因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其余索赔致使被保险人要求分摊或赔偿损失的索赔,但以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其余索赔的责任限额为限;(三)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未要求、辅助或参加的状况下,代表被保险公司经过诉讼提出的股东权益衍生索赔;(四)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未要求、辅助或参加的状况下,由清理人、破产管理人或行政接收人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

6、的雇员作为被保险公司为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的利益而创立的养老5金、退休金、福利基金的成员或得益人提出的索赔;(六)被保险公司的前任董事、前高级管理人员或前雇员所提出的索赔。第八条对于以下任何人员遭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养老金的受托人、管理人;(二)外面审计人员;(三)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九条其余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合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在确立上述责任免去条款能否合用时,任何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不该被转移或归罪于任何其余被保险人。扩展保障第十一条经保险人赞同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合同能够在合用本保险单各项

7、商定的基础上,分项供给以下扩展保障。6(一)子公司及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障经保单拥有人书面要求、供给必需的风险评估资料并缴纳相应扩展保险费后,保险人能够将被保险公司的范围扩展至保险时期内由保险单拥有人获得或创立的子公司,将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展至该子公司任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二)外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障1、经保险单拥有人书面要求并缴纳相应扩展保险费后,保险人能够将保险责任由自保险单载明的追忆日期起至保险时期停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执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失行为,扩展至过去、此刻或将来,被保险人因执行外面实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在过失行为。2、本保障仅负责赔偿

8、外面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外面实体的有效保险与外面实体所供给的赔偿所应得金额之和的超额部分。3、本保障不负责外面实体、外面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拥有超出百分之二十已刊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7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三)发现期保障1、保险时期结束时,若投保人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带保险费后,获取自保险时期停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本保障负责赔偿在保险时期内,因为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致使在发现期内初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而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也在发现期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2、保险时期结束时,若保险人拒绝续保,保险单拥有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

9、二十五的附带保险费后,获取保险时期停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3、无论是保险单拥有人仍是保险人拒绝续保,所有被保险人均可免费享受从保险时期停止日起三十天的发现期保障。若投保人选择购置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则上述三十天的发现期应计入该十二个月的发现期内。4、假如保险单拥有人决定购置发现期保障,应于保险时期停止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要求购置,并于本保险时期停止8日起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缴纳附带保险费。发现期保障一经购买不得撤除,附带保险费也不退还。5、假如保险人或保险单拥有人排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拥有人无权购置发现期保障。保险人在续保时作出与已终止的保险合同不一样的商定,不构成表示拒绝续保。6、若发生交易

10、行为,投保人不得购置上述发现期保障。(四)遗产、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保障本保障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账能力或破产时,其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初次遭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五)共同财富责任保障本保障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初次遭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时期9第十二条保险时期为一年,自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奏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停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时期届满后,经保险单拥有人与保险人磋商一致,能够办理续保。假如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得以连续承保,保险人对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供给最长不超出3年的追忆期。责任限额第十三条保险单明细表第四项所列明的责任限额,是保险人肩负的包含所有被保险人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被保险公司的公司赔偿、所有被保险人与被保险公司的抗辩花费、各样扩展保障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的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累计支付的赔偿金额达到此责任限额时,全部保险责任停止。自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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