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47990432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 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 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

2、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 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 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 责任。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 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 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其他

3、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 按安全生产责任制, 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 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 全职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

4、,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 记录,确保施工安全。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 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

5、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 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 用。第十六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工程管理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第四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 产。(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 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 业务。(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 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 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

7、的投标文件。(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 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 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 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

8、产要求, 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 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 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 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 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 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 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

9、范措施。(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 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 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 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 织营救,根据国家、河南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 织事故调查处理。第二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 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

10、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 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 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 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 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 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六)建设项目采用新结

11、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 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 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 对因勘察设计原 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 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 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管理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 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 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

12、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 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 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公司报告。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 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 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 报告安全事故等。(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14、应 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具 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及时制止并 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科学制定施工方案, 建立完善的安全 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 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15、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 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 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 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 )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在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 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 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 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 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 临 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十四)施工前, 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税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