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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矿用所有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并持有MA标志牌,无“MA”标志牌设备不准煤矿使用。如发现无“MA”标志牌一处,罚井区、机电井长、机电队长各20元。 2、对检修及出厂设备严格检查,不准出现失爆现象,失爆检查标准应符合GB3836.3-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的规定。 3、设专职安全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对出厂设备必须由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4、对设备使用单位,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电气设备。对无证上岗人员和违反操作规程人员一次罚款100元。 5、对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好各种开关保护,对不使用和使用不好的进行罚款每台100元。 6、对设备使用好、无损坏和烧损设备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每月每人100元。 7、对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好“二、四、八”检修制度,由防爆检查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8、对出厂设备井区、租赁站设专职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跟踪到位管理,做到帐物一致。 9、对设备使用地点进行好维护,闲置设备应摆放整齐、上台上架。 10、由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下每台设备进行每月三次以上安全检查。 对违反以上设备使用制度的单位人员及主管领导进行处罚,办班学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