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122”冒顶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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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煤矿“12·2”冒顶事故 (1)事故经过 2022年12月2日14时30分许,安监部部长丁某主持召开了班前会,安排当班主要任务是清理二水平西翼3号上山探巷浮煤并加强支护。班前会主要讲了清理浮煤安全留意事项和加强支护。班前会后,班长徐某A带着徐某B、刘某A、王某、祝某、刘某B、徐某C共7人于15时下井,15时30分到达工作地点,徐某A、刘某A、徐某B3人负责工作面支护工作,刘某B、祝某、王某、徐某C4人负责推车运料。16时30分,工作面三人将浮煤清理完毕后,班长徐某A查看支护不完好地段时发生冒顶,落煤将徐某除头部外身体埋压。 (2)事故缘由及性质 直接缘由 班长徐某A冒险进入巷道支

2、护不完好地段查看巷道支护时发生冒顶,被冒落煤体埋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缘由。 16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 间接缘由 a.该探煤巷支护强度不够,支护质量差。木棚使用直径为1113cm的坑木,棚间距过大,为1.3m,局部空帮空顶。 b.在修理中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修理作业规程 c.安全技术治理不到位,修理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d.现场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治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落实不够。 e.对职工的安全培训训练不够,工人虽然进展了上岗前的培训,但详细操作中缺乏肯定的安全学问,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力量不强。 f.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

3、准时实行措施予以排解。 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尸体检验结果,经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顶板事故。 (3)责任认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徐某A,班长,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进入危急区域冒险观看,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免于追究责任。 实施行政惩罚的责任人员 a.王某,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治理工作,安全技术治理不到位,修理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对作业现场顶板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催促整改,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技术治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4、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惩罚暂行规定第18条之规定建议赐予罚款2000元。 b.黎某,常务副矿长,负责全矿的安全治理工作,对作业现场顶板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催促整改,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惩罚暂行规定第18条之规定,建议赐予罚款3000元。 c.王某,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治理制度执行不力,对职工安全培训训练重视不够,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惩罚暂行规定第18条之规定,建

5、议赐予罚款1万元。 (4)防范措施及建议 该煤矿要仔细吸取本起事故教训,马上停产进展整顿,从地面开头整章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配齐作业场所的安全治理人员,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井下巷道支护。整顿合格,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验收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要仔细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等各种安全技术治理制度,制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治理和安全根底治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治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严防事故的发生。 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训练工作,提高职工自保互保力量,狠反“三违”,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克制麻痹思想和幸运心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山丹县煤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催促各矿仔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治理工作,扎扎实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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