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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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购房合同 售房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交易合同 装修合同 建房合同 合同的签订,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都完美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法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原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中路新跃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江新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天助、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2、景德镇市中华南路473号B栋4楼。 法定代表人:项根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浩楠、浙江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兰英,浙江金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宫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天助、李景明,被告景德镇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浩楠、孙兰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26日,原告与金华嘉德女子百货商场运作人郑云团签订了售房协议,随后双方又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协议双方约

3、定:一、郑云团以万元人民币购买原告的新跃广场临街二楼、新跃时尚广场二楼及B栋一楼平方米。二、郑云团组建启动的嘉德女子百货市场应于2017年5月1日前经营,并自行成立公司运作管理。三、在2017年11月26日前,郑云团必须付清万元购房款。同时双方还约定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之后,郑云团将其与原告签订的售房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其表兄在景市组建的景德镇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签字同意转让。变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法按约逐步履行了相关义务,并积极支持启动嘉德女子百货市场。但是被告接盘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具体表现在:1、拖欠购房款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2、郑云团及被告组建

4、的嘉德女子百货市场于2017年12月25日才开业,迟于协议约定开业的时间达到7个月之久。且被告疏于管理致使该市场不到一年就关闭歇业了,构成严重违约。同时,被告以嘉德公司尚在申请办理之中为借口,委托原告与购买其商铺的市民百姓签订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众散户向原告提起诉讼,使原告陷入不断诉讼的漩涡。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1、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购房款余款万元及利息200余万元(此计息截止于2017年9月,请法院判决时计息于下判决的当月止)。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7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

5、己的主张: 第一组:03年11月26日锦宫公司与郑云团签订的售房协议、04年3月7日补充协议、04年4月7日补充协议、04年9月7日补充协议、郑云团与广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证明原、被告、郑云团三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郑云团应在04年11月26日付清购房款,并办理715万元贷款续贷手续,在全部购房款付清后再行交接;合同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组:05年7月14日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的对帐单、05年9月3日锦宫公司催款解约通知书及邮寄回单、05年9月20日-2017年9月21日期间的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贷款利息凭证13份、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收费借方传票,证明被告拖欠原告万元,被告

6、在对帐单的8月偿付了22万元。广发公司自2017年6月17日之后没有支付利息;及被告违约的事实。并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期间利率的变化; 第三组:07年9月30日郑云团出具的承诺书、07年9月30日、10月23日收据二份、07年12月13日郑云团出具的承诺书、07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及邮寄信封,证明在省高院判决后,双方一直在交涉,但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与郑云团又欺骗了原告,让原告撤诉,致使省高院判决书生效,被告达到了目的。同时证明郑云团未兑现承诺。 第四组:嘉德女子百货商铺广告、04第51期景德镇广播电视、嘉德女子百货承包合同、06年6月19日景德镇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05

7、年供电部门欠费停电通知书、公证书二份,证明嘉德女子百货于04年12月25日开业,比合同约定迟了7个多月,证明被告违约。广告也说明项目运作人郑云团,其在金华市成功运作该类市场,因此原告才让郑云团经营。但还可以看出郑云团有欺骗行为。催电通知说明嘉德女子百货因无人管理导致供电部门停电,在承包合同中可以证明被告负有管理、运作并对嘉德女子百货关门的责任。锦宫公司的郑重申明是在9月刊出,之前嘉德女子百货就已经关门了。公证书可以证明房产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到了被告名下。 被告景德镇广发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购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本案所涉的房产,及原告的买卖合同已经终止。原告在景德镇日报

8、已经申明该房产归其所有,并面向社会出租房产的行为,已经明示解除合同。为此被告向省高院提起诉讼,江西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判决。原、被告及郑云团于07年进行协商,原告收取了郑云团100万元押金。08年三方进行协商时,已明确郑云团购买该房。省高院判决书明确指出本案的违约人为本案原告。嘉德公司与广发公司系二个独立法人。嘉德公司于04年7、8月份开始运营,而广发公司于04年12月成立,对之前嘉德公司的行为,不应由广发公司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诉讼中,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组:1、05年9月19日原告在景德镇日报刊登的关于新跃广场二楼物业、产权的郑重声明;2、05赣民

9、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新跃广场一期二楼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期间,合同履行违约方是本案原告。 第二组:07年9月30日、07年12月13日郑云团承诺书二份、证明锦宫公司在07年9月30日、12月13日并收取了郑云团100万元,说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自然解除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锦宫公司与郑云团签订售房协议一份,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郑云团购买原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的新跃广场一期B栋一楼,主体楼二楼1023;A栋二楼;B栋二楼,主体楼二楼至A楼天桥、A楼至B楼天桥平方米,新跃广场二期二楼4780、三楼1395(三楼双方协定原告已收回)

10、,总建筑面积9420(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滴水为界,由房管部门具体核准)。电梯归二楼使用,所发生费用由二楼支付。现房总销售额定价计人民币2330万元,签协议时首付100万元,一个月之内再付300万元,四个月之内付清余款(包括60%的按揭款)。郑云团付清400万元后,如需按揭贷款,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齐相关资料。锦宫公司负责提供60%的银行按揭。负责办理产权证(含二期二楼分割的140间),费用由郑云团支付。郑云团在签约后四个月之内可以转让、出售,售房款由锦宫公司收取,收满总购房款为止。郑云团负责继续执行新跃广场二期二楼经营户原租赁使用合同。新跃广场二期二楼已租出店铺的租金收入,自郑云团付清所购房款之

11、日起归郑云团收取。锦宫公司已收租金可抵郑云团购房款。购房款2330万元以内的税款由锦宫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税款由郑云团承担。 2017年3月7日,因郑云团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锦宫公司与郑云团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郑云团已首付370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锦宫公司同意郑云团在三月份内用新跃广场一期B栋二楼531,B栋一楼,二期二楼前厅1028,约52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按揭到位。锦宫公司同意郑云团承担锦宫公司原按揭新跃广场一期A栋二楼,主体楼二楼,瑞祥楼一楼约515万元债务过渡,月供由郑云团按银行规定偿还(具体金额以银行现行数额为准)。郑云团承担锦宫公司原泰景楼在城市信用社、新华社计715万的贷款债务过渡,

12、郑云团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并负责办理续贷手续,费用由郑云团支付。锦宫公司按产业现状交付给郑云团,同意暂借100万元(无息)给郑云团启动新跃广场一、二期经营项目,专款专用,2017年5月1日之前女子百货、儿童用品市场必须营业,郑云团必须组建管理、完善市场工作,达到持续、稳定、繁荣的效果。郑云团必须在2017年11月26日前付清2330万元的总房款。郑云团售房所得款项必须先还清2330万元房款,超出部分扣除税款锦宫公司应及时退回给郑云团。购房款全部付清后,同时交接产业。该补充协议如与2017年11月26日签署的售房协议相抵触的条款,以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对补充协议共同遵守,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370

13、万元人民币,并终止合同。签订协议后,锦宫公司于2017年3月份为郑云团办理了新跃广场一期B楼一、二楼,二期二楼号店面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郑云团使用、收益。 2017年4月7日,锦宫公司与郑云团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锦宫公司因产业发展需要,郑云团同意锦宫公司收回二期三楼1395的产业,房价款为万元,郑云团应付款变更为万元。郑云团到位资金为万元,抵债资金715+515=1230万元,总计折算到位资金万元,资金到位率为%,尚欠余款万元。自2017年4月起计算,二期二楼租金按%返还给郑云团,但四月份之前锦宫公司垫付的退店租金款项归郑云团承担,在返还时应一次性抵扣完。如按揭贷款每迟到账一个月,

14、即扣除一个月的二楼租金款。待二楼应付房款全部付清后,二楼租金剩余款全部退付给郑云团。郑云团在签订该协议后,于2017年4月21日将新跃广场一期主体楼二楼手机市场发包,并收取租金。 2017年9月7日,锦宫公司与郑云团再次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针对一期开发工程主体楼二楼、A栋二楼销售事宜进行约定:郑云团一、二期二楼项目销售收入在购房款未交清之前,全部入锦宫公司财务账号,郑云团必须先付清应付锦宫公司购房总款。郑云团销售一期主体楼、A栋二楼的同时,如需帮购房业主开出发票,郑云团必须上交所售房涉及到的税费约11-12%(因这二个楼面在未签订购房合同前,已办理个人按揭贷款,该楼面是由锦宫公司统一协调,一次售

15、给郑云团的)。如郑云团违约,锦宫公司收回2017年11月26日购房合同内所有产权,没收首付款370万元。 2017年12月4日,郑云团与广发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郑云团将向锦宫公司购买的产业,按产业现状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发公司,郑云团与锦宫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签订的售房协议、2017年3月7日、2017年4月7日、2017年9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郑云团的权利义务均由广发公司承继,郑云团尚欠锦宫公司的房款,由广发公司负责支付。锦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新跃在协议上签字同意转让。 2017年12月25日,景德镇市嘉德女子百货开业,郑云团负责经营管理的权利义务转由广发公司。景德镇市嘉德女子百货公司,在景德镇广播电视报上刊登招租广告,并售出257间铺面中的113间,且在2017年11-12月份期间出现了23间铺面退房现象。2017年8月28日,一批女子百货市场购铺者向我院起诉锦宫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利息和损失。2017年10月21日,郑云团欠江西景德镇供电公司电费元,经供电公司催收郑云团未及时交纳,后供电公司对嘉德女子百货断电, 2017年7月14日,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来往账目经过核对,形成一份对账单共同确认截止2017年6月17日广发公司尚欠锦宫公司万元。2017年8月12日,锦宫公司收到广发公司办理的女子百货市场6间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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