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毕业论文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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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随着物权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广大企业逐渐认识到股权质押作为融资方式的重要作用。物权法实施几年来,股权质押制度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股权质押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也相应暴露了出来。在对股权质押实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笔者发现相比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因其对质权人的风险更大而难以为融资方所接受,但是实践中广大的中小企业又亟需利用该方式贷款以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质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进行研究。由于股权质押的风险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都有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存在

2、的风险及防范。关键词:非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ABSTRACTAfter the property law and some other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were successively issu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system has been gradually realized by the companies, especially which have fell into the funding crisis. In recent yea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

3、y law, equity pledge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practice, followed generated a lot of legal disputes, lack of institutional equity pledge law accordingly exposed. Through the survey of the system, I found that the stock of the unlisted companies is hard to be accepted by the lenders. The reason

4、 is that there exits much more risks when take the stock of unlisted companies as the object of the pledge. However, the unlisted companies are more anxious to get money using this system compared with the listed companies. Therefore,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interest

5、s of the pledgee unlisted companies pledged equity risk prevention research.Because of the possibility of risk in the equity pledge equity pledge process has risks, so the main analysis in this article may share pledge process risk and prevention.Key Words:unlisted company ,equity pledge ,legal risk

6、, the prevention of the risks1目 录摘 要1ABSTRACT2文献综述1引 言3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概论41.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41.2.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判断52.出质人欺诈的风险及防范72.1出质人欺诈的类型72.2降低出质人欺诈风险的措施73.股权质押标的隐含的风险及防范93.1质押标的不适格的风险分析93.2质押股权的选择104.质权人权利体系不规范的风险及防范144.1质权人权利缺陷的风险分析144.2完善质权权利体系16结 语20参考文献21致谢辞23附录24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开始成为了财

7、产权利质押担保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质押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出现在财产权利质押领域,尤其是与股权质押相关的法律制度开始出现在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典和公司制度立法中。在大陆法系国家,股权质押制度开始在民法典和独立的公司法中体现。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股权质押是以股票按揭的形式出现的,而这种股票按揭的形式有可以分为法定按揭与股票的衡平法按揭。李曙峰:香港法律与务实:担保与抵押,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8页。可以说,股权质押的出现,丰富了权利质权的内容,也促进了公司的建立和商业贸易的繁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进一步发展商品贸易的重要因素。同时,它也对股权的交换价值进行了充分的利用,使股权作为财产权利

8、充分发挥出其债权担保与资金融通的功能。国外很多国家都对股权质押制度做出了规定,立法相对较成熟,以英美法系为例,股权质押是股权质权的一种,对股权的担保,英美法上一般有股权按揭和股权证质押,其中的股权证担保类似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立法的完善也减少了理论界的争议,涉及股权证质押的论述很多,比如美国法律研究出版的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Security、Henry J. Bailey和Richard B.Hagedorn创作的Secured Transactions等著作对股权证的定义、与其他担保区别、设质的方式等做了阐述。目前,我国对股权质押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学者尚不

9、算多,最为全面的一本专著就是林建伟的股权质押制度研究,此书详细介绍了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股权质押的设立、效力、实现等问题,但是此书著于物权法颁布之前,其中介绍的立法不足很多已经被现行立法所完善,且有些地方还与现行立法有所出入。论述股权质押的论文,早期最具代表性的是阎天怀的论股权质押;此外还有严晓慧的股权质押的设立若干问题探讨;陈晓军的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付小川的股权质押基本问题研究;姚兆基的股权质押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参见曹琦:论股权质押中质权人权益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8-9页。总的来说,学者们的论述主要是都是集中在对股权质押的性质、标的物、设立、登记等问题。

10、近来,学者们论述的重点开始转移到了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等问题上来,有代表性的如吴春岐的从解释论的视角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新发展;吴其芳的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及其效果探析。引 言我国物权法对股权质押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在西方国家历经上百年风雨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获得了迅速发展。金融危机后,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局面,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掘、运用,让陷入困难的众多中小企业抓住了难得的一根救命稻草。我国物权法第226条根据股权质押设立的方式,将股权质押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质押;另一类则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的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为质押

11、标的的质押。与上市公司雄厚的资产实力相比,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要相对薄弱,因此其对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更大的需求。但是,与非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质押需求相比,愿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融资方并不多,且融资条件要苛刻得多。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则因受到法律规定缺乏、设立程序繁琐、质权实现较为困难等因素的制约,成为股权质押实践亟待破解的难题。在广大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急需利用股权融资的现状面前,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研究就更为有实践价值。参见周杰:论非上市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0-11页。然而,随着股权质押制度的普遍使用,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日渐凸显,法律制度的不足严

12、重制约未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融资,本文主要分析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及防范,以期对未上市公司成功融资提供一定帮助。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概论1.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我国担保法、公司法对于非上市公司以及股权的表述也存在观念上的不统一。因此,研究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其防范,就必须首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一基本概念进行明确。担保法解释第103条第3款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不仅包括股票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形式。即指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股权质押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非上市公司认为包括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界对股权质押的概念没

13、有做出有共识性的准确规定,从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8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只是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标的是股权,在学理上通常把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可单独主张的权利,自益权是财产性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公司事务参与权。对于股权中,出质股东到底以哪些权利质押,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典型代表是史尚宽先生,他曾在其著作中这样说道:“股份为质权之标的盛行于世,但股份为股东权利义务的全部表示,不必为纯粹财产权的化身,而纯粹财产权的部分的为质权之标

14、的,且此财产权设质的方式以股票的设质为便。”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而有的学着认为,股权质押是作为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结合体一同出质的,其理由是,自益权和共益权是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而并非两种独立的权利。同时,在质权实现时,对股权的处分是对股东权利整体处分,并非对其中一个部分的处分,而将另一部分权利予以保留。阎天怀:“论股权质押”,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股权质押的不仅是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是股权中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个整体,有学者以:“共益权属于人身权非财产性权利,不可转让。”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15、年版,第217页。故股东应仅以其自益权出质。笔者认为,这是对人身权的误解,共益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取得的一种股东身份权,但是共益权并非不能转让。股东的“共益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权利,他与“人格权”不同,它可以因为权利基础发生变化而转移给他人,即“共益权”产生的前提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而不是股东个人的人格或身份,“共益权”是依附于财产上的一种权利,他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在股权质押时,出质股东是以股权全部的权能作为出质标的物,做一体地处分的。1.2.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判断风险一词是舶来词,权威说法认为其来源于意大利古语“risque”,在早期的运用中一般指自然危险,到了19世纪后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风险。其含义包括遭受损失以及该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按照风险发生原因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以及经济风险。因为风险的发生是一种或然性存在,人们就有必要审慎地判断风险,并合理选择、规避风险。而对于股权质押的质权人来讲,面临的风险也有很多,如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股权价值变动的风险、法律风险等。本文主要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在一般意义上予以概括,并从质权人的角度阐述判断法律风险的一般方法。1.2.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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