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物品价值认定及其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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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拟物品价值认定及其刑法保护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 法学二班蒋兰 7摘要 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步,也随之凸现出许多问题,如在网络游戏顾客中.3有过虚拟装备被盗或丢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与否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则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核心字 虚拟物品 价值刑法盗窃罪正文 据的调查数据显示,上半年中国互联网游戏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75亿元 。韩国一家顶尖游戏公司指出:“中国的游戏市场潜力非常大,再过两三年,在中国大陆也许浮现一种比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三个市场累加之和还要大的在线游戏市场。”网络游戏业在中国已经形成市场规模,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依附于网络虚拟人物在网络中发生着

2、多种关系,导致操纵虚拟游戏人物的游戏者间也发生着关系,它已催生出新型社会财产关系。 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步,也随之凸现出许多问题,如在网络游戏顾客中76.%有过虚拟装备被盗或丢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与否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则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一、 虚拟物品与否有价值虚拟财产与否具有经济价值,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持肯定说者觉得,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如中国政法大学专家刘心稳觉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耗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目前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当得到法律

3、的保护。武汉大学专家周长城觉得,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大众对网络的结识趋于理性,形成广泛的共识之后,从法律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并且,如果“虚拟财产”失窃引起的社会问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波及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就必须承当起维护之责。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甦觉得: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有许多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例如,虚拟财产最后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本;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长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互换,具有互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

4、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持否认说者觉得,虚拟财产没有经济价值 。如在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件中,北极冰公司觉得: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说穿了但是是一组数据信息,其自身不具有价值。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品与否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因此,原告的诉讼祈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观点也得到了某些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她们觉得,这种虚拟的财产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于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积累的武器和装备,其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体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游戏软件运营的时候,也许起到某种作用,但如果独立出来讲什么价

5、值,没有任何意义。3从总体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可以成为法律调节的对象,完全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不可取的。但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与否具有价值,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状况具体分析。虚拟物品的状况比较复杂。判断虚拟物品与否具有经济价值,其原则就是要看与否具有现实价值。4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也许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具体讲,虚拟财产的形成或使用、互换,要与现实生活存在联系,或具有与现实货币的转换价值。如颜亿凡,在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如下简称网易公司)工作,是名网络游戏爱好者。8月至0月期间,网易公司组织举办了游戏玩家参与的庆典活动。在活动期间,颜亿凡拿到了梁晨

6、鹏、程烨、金德根等30人的个人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她伪造了22张玩家身份证,并将假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向网易公司提交了修改安全码申请,不久就拿到了网易公司发回的新安全码。此后,颜亿凡通过更改后的游戏密码接连盗取了多种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涉及六级男衣避水甲等13件武器装备。随后,颜亿凡来到网易玩家交易装备市场,将盗得的装备又转卖给她人,有玩家发现装备被盗后,为了赎回,又不得不按照颜亿凡所规定的价格,再打12元元到颜亿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通过“倒卖”这些装备,颜亿凡非法获利人民币350元。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9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05元。天河区法院觉得

7、:颜亿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多名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价值人民币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12月19日公开宣判:判决单惩罚金人民币500元。从这一案例看,它至少在两个方面与现实社会存在联系,具有现实性。第一 游戏玩家为了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不仅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游戏时间,并且必须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干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值卡(点卡)、游戏充值卡(点卡)与人民币具有相对固定的互换关系,因此,这些财产的形成具有现实价值。第二,这些财产,具有互换价值,她人购买这些财产,需要付出与虚

8、拟财产形成价值相称的现实价值。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转化为现实价值。如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元。如果行为人不采用盗窃手段获得这些财产,就必须支付人民币605元,才干获得。因而,它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但是,有些纯正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虚拟物品,例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两个玩家在虚拟世界中发明的虚拟“夫妻财产”,等等。由于这些虚拟物品,是纯正“网上之物”,不具有现实性,因而,不具有经济价值。 由此可见,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同样,并非均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状况具体分析。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固然,财物的经济

9、属性只是盗窃罪对象的属性之一,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还波及到法律属性和物理属性问题。如虚拟财产的权属性质,波及到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又波及到物理属性问题。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不适宜分开研究,在此一并讨论 。二、 国内虚拟物品刑法保护现状 通过对虚拟物品价值的认定我们意识到虚拟物品的刑法保护是国内虚拟物品市场的迫切需要,而国内对虚拟物品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国内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规定:、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上体现为行为人采用隐蔽的手段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或窃取

10、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体现为行为人直接故意,即规定行为人意识到其对公私财物的窃取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6由前述第二种观点可见,游戏装备属于私有财产,假设行为中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她人账号密码,后使用该账号密码获得她人游戏装备的行为,应属盗窃行为。至于与否构成盗窃罪,还需根据被盗游戏装备的具体价值数额拟定,若该次盗窃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时就构成盗窃罪。然而一般盗窃罪涉案物品的价值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认定,该条明确规定了被盗涉案物品价值额的具体计算措施。但由

11、于网络游戏装备为虚拟物品系新兴事物,该规定尚未波及。三、如何在刑法上确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必然与世界全面接轨。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世界各国均已经承认其存在,纷纷立法保护。在网络游戏业发达的美国、韩国已经针对网络上盗窃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为保障国内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和国际交流,也必须加强此方面的摸索和立法保护。虚拟网络属于新兴事物,基于虚拟网络的社会关系已客观存在,它与现实社会关系比较有其特殊性。但凡社会关系均需法律调节。现实中该类纠纷与日俱增,而调节该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处在真空状态,急需维护虚拟网络秩序的法律规范。为解决目前无法可依的司法现状,只有加强

12、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引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笔者建议应遵循立足司法现实中的迫切问题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同步,摸索经验,待网络技术成熟,可以掌握虚拟物品特性及共性时,再立法的思路。途径之一: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含义所做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一般体现为解释、告知、批复、规定、意见的形式。”7(P5)由于“刑事立法规定的概括性、立法语言的歧义性、立法规定的漏洞性等因素的存在”,7(98)即成文刑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司法解释存在的必然性,刑法的司法解释在审判

13、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其作用也是有目共睹和不容忽视的。我们觉得,现阶段可以一方面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这有先例,1997年刑法典盗窃罪中的财物限于有形财物,对于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的行为应否以盗窃罪进行认定,就是先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年3月17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盗窃的公私财物,涉及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通过这样的司法解释,就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至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有力的保护了法益。同样,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类似的司法解释来保护虚拟财产。固然,“不存在任何纯正

14、理性的刑法,也不存在任何纯正理性的刑法解释,刑法解释的合理途径是在接近理性的刑法基本上产生接近理性的刑法解释。而接近理性的刑法的标志是刑法关怀的倡行。刑法的关怀最大价值在于刑法必须以维护人的自由、尊严和社会安全为自己的终极目的。人是所有刑法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国内应以此构架以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普适性、司法解释的具体性和判例制度的针对性为模式的刑法解释体系”(P93)途径之二:通过立法解释,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其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

15、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立法解释始终活跃于应然的刑法理论研究之中而逊于实然的刑法实践,“刑法的立法解释权则是对立法机关所形成的法律文本的一种阐释和阐明,目的在于刑法规范的对的合用,重心在于关注共性的法律与事实间的互动关系,相对法律文本而言,刑法的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行为。因此,不能抹杀刑法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而将其归入立法权。刑法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不仅仅是与刑法的立法权相比较的成果,并且是法律规范自身和社会境况赋予了其独立性。我们可以从成文法不能自足、立法语言的空缺性和模糊性及法律根据等方面论证刑法的立法解释存在的法理基本”。“刑法的立法解释必须遵循合目的性原则,刑法的立法解释者一定弘扬合目的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从宏观上讲就是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从微观上讲,就是对立法文义射程的追问。”9(P6064)按照这样的解释原则与解释措施,我们觉得,也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的立法解释从而实现刑法保护。从法的效力位阶上来看,立法解释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贯彻与执行,有助于法益的刑法保护,有助于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途径之三:通过刑事立法,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或许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要想从主线上解决问题,还得从刑事立法方面着手。也就是说,适时修订刑法。 一方面,修正或明确刑法第9条有关“其她财产”的规定。现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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