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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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目前,公司合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由于相关立法的不足,造成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既不符合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字:公司合并,职工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是当今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实现扩张、

2、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步伐的加快,合并快速发展,作用日益明显.无疑,作为我国现行调整公司合并基本法律的公司法起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合并实务的发展,对合并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合并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如对合并合同缺乏认识、合并运作不规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利益不力等更要求健全完善相关立法。本文试对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保护方面立法的完善问题作一探讨。 一、公司合并中保护职工利益的依据 (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司的经营发展离不开资本,更离不开劳动力。股东出资只有与职工劳动相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才能得以进行.马克思曾经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

3、,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是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劳动的作用与职工的1贡献在公司经营发展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尤其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高新技术公司的出现,职工与公司的联系日益紧密,职工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二)从公司法理论的发展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该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公司的

4、社会责任理论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根据这个理论,在公司合并中,职工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公司应当对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职工利益予以保护。 (三)从新近国际上的立法改革动向和公司改革实践看,承认公司的社会责任,注重职工利益的保护已逐渐被很多国家的立法改革和公司改革实践所接受.例如,自0世纪0年代以来,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陆续经历了革命性的变迁,通过了保护非股东的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立法,要求公司不仅要为股东谋利益,也要顾及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英国9年修改的公司法,更明确将职工利益视为公司利益系统中与股东利益并肩而立的有机组成部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

5、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各项法律保护职工利益的基本依据。从以上几个方面看,职工在公司经营发展中举足轻重,而公司也应当对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且职工作为劳动者本身享有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因此,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理应得到充分保护。 二、公司合并对职工利益的影响 要在公司合并中保护职工的利益,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公司合并对职工利益有什么样的影响,然后才能对症下药。从实践来看,公司合并对职工的利益会造成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职

6、工对公司债权的实现与救济、公司解散后职工劳动关系的变动上。首先,从职工对公司债权的实现与救济方面看,被并公司往往效益不好,因此在公司合并之前或拖欠了职工的工资,或欠缴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或拖欠了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赔偿费,或违法收取了职工的抵押金等等,由此形成了公司的“内债”。公司合并,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解散,这种“内债”的债务主体消失,如何处理这种内债,使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就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从公司解散后职工劳动关系的变动方面看,公司合并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波动,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其中,重则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出劳动过程,丧

7、失就业机会;轻则劳动关系由存续公司承继,改变职工的雇主,同时还可能涉及职工岗位的改变、工资的增减、福利待遇的差异、就业的稳定等等一系列问题。 总之,公司合并对职工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引发职工债权的实现、劳动关系的变更等重大问题。如果对这些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很容易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影响公司合并的成功和社会的稳定。三、公司合并中应如何保护职工利益 (一)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1、公平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司合并作为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立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

8、权利义务,合理地分配利益和风险;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合并中,公平原则应具体体现为合理平衡各相关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因为,公司合并涉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其利益受合并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这里,首当其冲的是股东,其次是债权人、职工,然后是其他相关人员.在合并中,应考虑各类人受合并影响的程度,合理地确定其保护程度及手段,公正地分配权利、义务、风险。 2、提高合并效率的原则。合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规范、引导合并行为,使合并得以成功,发挥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整个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在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妨碍合并效

9、率的提高。3、企业自主与政府规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必要的。特别是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司合并的成功,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政府更应当进行适当的规制. (二)国外立法例的启示 国外立法对公司合并中职工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赋予职工对合并的知悉权、建议权。联邦德国企业组织法和法国劳动法典等均规定,企业合并时,对影响职工利益的各有关问题应告知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并征求其意见.第二,承继职工与解散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些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合并后存续公司承继解散公司与其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意大利民法典、保加利亚劳动法典。有些国家则采取间接承继模

10、式,对合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限制。第三,对因合并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予以经济补偿。如原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四,通过社会保障及其立法对合并中的职工权益提供保障。这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国外立法例为我国公司合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三)我国立法关于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保护的规定 不管从外国先进的立法例来看,还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的保护都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合并知悉权与建议权方面:对于公司合并中职工的知悉权与建议权,我国企业法和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但有关的规定包含了同样的意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条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

11、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其中的“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理应包括企业合并在内。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专门规定中也未规定公司职工的知悉权和建议权,但在公司的组织机构部分规定了公司职工的权利: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法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言而喻,公司合并既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又是“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判断,这些规定属于对职工合并知悉

12、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2、对公司“内债”的处理方面:公司法第1条第4款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内债”在本质上与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并无区别,因此依据该条规定,其也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概括承继。 3、承继劳动合同关系方面:我国公司法和企业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既有的涉及企业合并和劳动的法律、法规中,对此亦有相关规定。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安置。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其中在法定解除事由中并未直接规定企业合并但是,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

1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1则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即原劳动关系并非当然承继,而可由合并后存续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变更。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我国劳动法颁布之后,劳动部制定并颁布了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文件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障方面:我国对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失业救济,其

14、二是就业安置。为解决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999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失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广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支出范围、发放期限、发放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从而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制度。 (四)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目前我国公司合并中,在职工的合并知悉权与建议权方面存在着两种极端做法.一种是,公司无视职工的知悉权与建议权,根本就不向职工告知合并事实,

15、直到合并完结职工才知道公司已被合并,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变更甚至解除,更不要谈行使对合并的建议权。另一种是,扩大了职工建议权的效力,甚至改变了建议权的性质,使其实际上成为决策权,如有的地方政府发文明确规定企业合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前一种做法侵犯了公司合并中的职工利益,且不利于合并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后一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违反了前述公司合并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和提高合并效率原则,没有平衡好职工与股东之间的利益,牺牲了公司合并的效率,也违反了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该条规定说明公司合并的决策权在股东而在职工。对于前一种做法应如何处理以保护职工利益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中几条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217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以上规定及公司合并中保护职工利益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无视职工知悉权与建议权的行为,应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规制:首先,()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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