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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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简史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夫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应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导致工会组织的诞生。1900年头美国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工会在许多国家,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酷刑,甚至有的处以死刑,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政治权力,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 随着20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各已发展国家的工会势力都有所衰减。在美国,1950年头约有三分之一

2、的工人加入工会,而2003年时仅剩13%;一些高移动性的产业(如制造业)在面临工会运动时,往往以迁厂作为要胁。此外,美国工人组成工会须向全国劳动关系局连署,并在监督下进行选举;但在连署后至投票前这段时间,资方可以采纳各种手段应付尚无谈判权的劳工。工会意义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中国顺当跨入新世纪,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更,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

3、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途、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一心一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子翁地位,具有显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阔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爱护、

4、调动广阔职工的主动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化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子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养和文化技术素养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爱护职工群众的主动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供应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殊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

5、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详细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探讨,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胜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溢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化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

6、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化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样,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详细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赐予了

7、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主要内容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与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确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牢固践阅历,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爱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扰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

8、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需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需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详细规定:“工会必需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

9、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爱护、调动广阔职工的主动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平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供应劳动平安爱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峻侵扰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平安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务,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刚好反映状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订正,避开冲突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

10、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扰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措施予以订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探讨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恳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供应劳动平安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峻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加工会组织的凝合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

11、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当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与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工会组织的程序是:

12、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应说明以下几项内容: (1)本基层单位的基本状况(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职工人数、注册资本、流淌资本、生产经营项目、党政领导人的配备等); (2)群众对于组建工作的意愿;召开由本单位各种层次的职工群众参与的 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爱护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殊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更。要求各种不同全部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须要保持肯定数量

13、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敏捷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依据须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状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须要爱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

14、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需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探讨,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峻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关于工会与企业同等协商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

15、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同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平安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同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 关于工会经费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

16、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全部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运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峻。因此,依据实际状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全部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依据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法律责任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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