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100.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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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目起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3、有明确的司

3、法鉴定业务范围;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1、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许可条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

4、负责人、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许可条件 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条件一致。(四)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许可条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2)自愿解散或者停止的;(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5)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上述第3、4项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不经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直接予以注销登记。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

5、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所需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5、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每项业务面积50平米以上,实验室面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同时提供房屋分区域使用平面图并标注尺寸)6、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法通20

6、11323号要求,设立机构对必备仪器、设备拥有所有权);9、通过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或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通过证明材料,或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的测量审核(实验室间比对);10、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司法鉴定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及鉴定人操作能力进行评审所形成的评审意见书;11、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12、人事管理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的(1)人事管理制度(2)司法鉴定机构财务管理制度(3)司法

7、鉴定人回避制度(4)档案管理制度(5)教育培训制度(6)印章管理制度(7)接受鉴定委托制度(8)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9)受理委托鉴定审批制度(10)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11)司法鉴定文书管理制度(12)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4)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鉴定材料的接收或提取、传送、应用等)(15)风险告知制度(16)设备管理制度等机构管理制度;(17)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独立法人需提交)14、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包括:(1)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3)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证书;(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5)

8、从事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7)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8)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9)申请人2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2张;(10)申请人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1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司法鉴定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1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法医临床鉴定必需提交法医临床转岗培训合格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考核合格证

9、明。各类申请证明、证书材料提供一份复印件,需交原件查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将证书原件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由登记管理机关留存。(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交原件校验);(3)本机构基本情况表(含所属司法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发证时间);2、特定事项需要增加的材料(1)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应提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

10、人或机构负责人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2)申请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应提交本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交原件校验);(3)申请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交原件校验);(4)申请变更鉴定业务范围的,提交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和专家评审意见(与机构设置提交材料第10条相同);3名以上取得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的名单、身份证、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最高学历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的复印件(交原件校验)和工作经历证明;执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交原件校验);(5)登记机关认为应当

11、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所需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申请表;2、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3、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交原件校验);4、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校验);5、鉴定机构账户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资金的证明(独立设置的鉴定机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非独立设置的鉴定机构提供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及照片等和专家评审意见;7、通过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2015年前延续机构可提供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通过证明材

12、料)8、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实施记录。(每项制度均有鉴定机构的落款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9、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10、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出具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四)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4、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财产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未了结的事务处理、债权债务清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置等情况以及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5、

13、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的,须提交符合该机构章程规定的出资人或司法鉴定人决定终止执业或解散的签名文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由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组织出具同意申请注销的相关文件;7、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赁证;8、注销银行帐户证明;9、司法鉴定机构公章、业务章、财务章;10、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或移交的说明。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 咨询 :0771-5595609投诉 :0771-5595845

1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2个工作日)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附件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提交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名称申请表一份。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企业(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企业法人(事业)营业执照(副本) 或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委托书。(如委托经办人)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申请名称备选名称12机构住所机构性质拟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设立部门或出资人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设区市司法局初审意见(设立区直司法鉴定机构不需填写) (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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