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万方绿色节能幕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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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 染影响 类)项 目名称 : 年产70万方绿色节能幕墙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 浙江九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1年7月中 华人民共和 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4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7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7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8六、结论70附表71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周围环境关系图附图 3 项目周边环境现状照片附图 4 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图 5 湖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6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 7 湖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

2、布图附图 8- 1 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断面图附图 8-2 噪声、大气监测点位图附图 9 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 10 项目总平面置图附件:附件 1营业执照附件 2备案信息表附件 3不动产权证附件 4玻璃色釉、胶水 MSDS 报告附件 5环境现状监测报告附件 6工业集聚点情况说明附件 7危废处置承诺书附件 8纳管承诺书附件 9 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附件 10 环评文件确认书附件 11 涉密事项说明附件 12 申请书附件 13 委托承诺书附件 14 排污总量调剂抄告单附件 15 环评信息公开说明材料附件 1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 70 万方绿色节能幕墙项目项目代

3、码2020-330503-33-03- 143084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自治区) 湖州 市 南浔区(县)善琏镇乡(街道) 长益路 131 号 (具体地址)地理坐标( 120 度 18 分 38.450 秒, 30 度 42 分 15.203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C3034建设项目行业类别57 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 造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 填)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 革和经济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2020-33

4、0503-33-03- 143084总投资(万元)26800环保投资(万元)150环保投资占比(%)0.6施工工期5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总占地面积 26714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善琏镇总体规划及符合性分析:1、总体规划善琏镇总体规划于 2002 年编制,目前正在修改调整。(1)规划年限近期: 2005 年中期: 2006 年2010 年 1 远期: 20112020 年(2)城镇性质中国毛笔的发源地, 湖州临杭产业带中以湖笔文化和蚕文化为特色的江南工贸型小城镇。(3)人口规模及城市化水平至 2005

5、 年底,善琏镇现状人口约为 0.66 万人。固化预测确定城镇人口近期 2010 年 1.2 万人,远期 2020 年 1.8 万人。(4)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近期至 2010 年,城镇建设总用地为 1.2 平方公里, 远期至 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为 1.87 平方公里。(5)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向北和向西以北塘港为界, 向南以藏兴桥港、宋古桥为界, 向东以规划三新公路为界,规划范围 403.25 公顷。(6)镇区用地发展方向结合三新公路的对外交通功能, 镇区主要发展方向主要为向东 及东北方向发展, 城镇北部以及东北部结合现有工业, 集中设置工业用地,东部则主要为居住、商业用地。远期借助南部开阔的水

6、乡平原, 沿三新公路西侧向南发展, 主要设置居住以及商业金融用地。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利用现有空地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项目所在地经政府确认位于工业集聚点内, 湖州市南浔区善琏 镇人民政府已对此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见附件6),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善琏镇镇区总体规划。其他符合性分 析“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符合性分析:根据南浔 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11),本项目所在 区域为湖州市南浔区一般管控单元(ZH33050330001),详见附图6。相关管控要求为: 2 1、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 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要削减 污染物排放

7、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 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 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 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 一二产业融 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 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 工业功能区(包括小 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 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 不 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2、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所有企业实现雨

8、污分流, 工业企业废水经 处理后纳管或达标排放。加强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3、环境风险防控严格限制非生态型河湖岸工程建设。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 流转审批, 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加快村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5、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本项目 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长益路 131 号,位于善琏镇工业集 聚区,主要从事隔热和隔音材料的加工制造,属于二类工业项目,符合空间布局约束要求;企业内实现雨污

9、分流, 本项目实施后产生 3 的生产废水部分回用, 不外排; 部分生产废水同生活废水预处理后 纳管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装 备, 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满足所在的湖州市 南浔区一般管控单元(ZH33050330001)的管控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要求落实“生态 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 )约束,现分析如下: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

10、浔区善琏镇长益路 131 号,根据湖 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的“湖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详见附图 7),项目不在当地饮用水源、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生态保护区内, 不涉及当地生态保护红线, 满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环境质量底线通过区域环境质量本底监测可知,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 噪声 环境现状质量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项目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属于达标区。本项目实施后部分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纳管排 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及隔油池预处理后纳管排入湖州环谐污水处 理有限公司, 不直接对环境排放, 并且通过建设规范化的雨污分流 系统和雨水排放口, 超标雨水也不会排入周边

11、水体, 因此项目的建 设不会对周边水体造成影响; 其次, 环评要求企业积极采取地面硬 化、防腐防渗等措施, 确保项目污染物不渗入地下水和土壤, 对其 影响也不大;生产设备采取相关措施后,厂界噪声均能达标排放, 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在环境空气方面, 通过本项目环评影响分析可知,项目废气排放不会降低周边大气环境质量。 4 因此,项目建设不会触及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给水由自来水给水管网提供;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雨水就近排入雨水管网, 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最终由湖州环谐污水 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放; 项目由当地供电公司供电;项目用 地为工业用地, 已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可实

12、现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有效保护。因此,项目建设不会超出区域资源利用上的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湖 州 市 南 浔 区 一 般 管 控 单 元 (ZH33050330001), 项目主要从事隔热和隔音材料的加工制造, 主要为 19、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仅切割组装的)及 80、玻璃及玻 璃制品(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制造, 根据南浔区“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本项目属于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 项目,位于善琏镇工业集聚点(附件 6), 不属于该区域负面清单内容。综上, 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

13、中“三线一单” 的要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及符合性分析1、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 物,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 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 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 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 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 现有 5 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 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

14、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 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 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 淀山湖岸线 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 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 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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