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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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文题目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私法保护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2015年12月20日唐山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姓名系别历法学化与专业法学年级2012级本科论文题目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私法保护指导教师金贵宾副教授完成时间2015年12月20号查阅的主要文献1 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37.2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 Price,D.,K.Duodu.Defamation,Law,ProcedureandPracticeM.London:Sweet&Maxwell2004.4 王泽鉴.

2、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王丽萍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6 Jasper,M.C.PrivacyandtheInternet:YourExpectationsandRightsundertheLawM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2009.7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 齐宪生.网络空间的便利与网络隐私的保护J.河北法学,2005(08):11-13.9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10 吴汉东侵

3、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1).11 张建军网络人格权保护的相关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1).12吴伟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J.网络法律评论,2011,12(1)13 马艳华.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河北法学,2011(2):193-196.14 任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之法律探析J.河北法学,2002(7):127-140.15 黄啸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8.16陈英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的冲突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10,17.文十卜献综述随着科技的发

4、展,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是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时,网络信息也推动了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发展。但网络为我们带来方便的冋时,也使我们不断遭受着网络带来的侵袭,网络成为侵权事件高发地。网络环境下,对人格权的侵害也越来越严重。在高科技的网络面前,大家都突然之间变成了透明人,随便输入一个人的名字,就会有无数的关联信息出现,人格权变的更加容易被侵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随着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成为广大网络使用者、服务者及法学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

5、权侵权问题予以深入研究,对于营造和谐、民主、文明的网络空间,维护广大网民的人格权和互联网的基本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网络人格权侵权是指通过基于计算机通信技术的信息传播,进行侵害他人人格权利和利益的不法行为。现阶段网络人格权侵权集中体现在对以下权利的侵害:1.隐私权,表现为偷拍、偷录他人隐私信息并公布于网络,或是由网络服务商收集网民资料后非法出售给他人。2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将其肖像公布于网络并获取利益。3名誉权,通过在博客、大小论坛中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信息,供他人浏览、传播,对受害人名誉进行侵害。4姓名权,在网络上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6、;在网络上冒用他人名义发表违犯法律或者侵害他人权利的不当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发表文章、评论冒用他人名义发送违法电子邮件,进行非法活动未经姓名权人(尤其是名人)同意,将姓名权人姓名用作商标,或者抢先注册域名等。二、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可见,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主体可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王利明认为,主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与现实世界所不同的是,在网络世界中,我们所面对的不是真实和可以辨识的个人,而是作为个人代号的网名、IP地址等符号或数字。在现实生活中人格权都是由特定的

7、主体所享有,主体具有确定性,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非物质性),网上的交流具有几乎是实时的特点,双方所使用的往往都不会是真实的姓名,而只是注册的用户名或网名。尽管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找到行为人的IP地址,但是对于行为人的确定却不容易,尤其是侵权人在开放性的计算机室(比如公用网吧)里上网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时更是如此。三、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目前来讲,大多数国家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并坚持公平原则。从网络媒体的特点和性质来看,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鉴别每一项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另外,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严格责任,将会给其施加过于严

8、格的审查义务,导致其运营成本激增,并最终转嫁给用户。同时,采取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举证,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后者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十卜献王建军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当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而黄啸认为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的归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理论来讲,网络言论的发布、转载或为发布、转载提供平台服务的,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属于行为;行为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每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对其过错行

9、为负责。无论是单一归责原则说还是多元归责原则说,都不否认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最基础的归责原则,而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其他归责原则均不能适用的情形下才得适用,而两者均以加害人无过错为前提,显然不能适用于网络侵害人格权行为。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除了他因为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受其他外在限制,因此并不存在过错的推断认定的过程,故亦不适用推断过错原则。述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网络侵权的救济方面,美国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早的国家。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学界、实务界一直争执不休,美国各个州的立法也不尽相

10、同,但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普遍适用于保护人格利益的案件中,无论是在现实环境中还是在网络环境下。例如,在2009年,两名耶鲁大学法学院女生的不雅照被张贴在网络上,受害人向法院诉求24.5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美国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分两个方向:以隐私权为核心,保护独居不受到干扰的精神权利;以公开权为核心,保护个人独特形象特征的财产价值。波斯纳教授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构建了一个向外界不断展示的“公共自我”。对外,我们“销售”自己构建起来的公共自我,即公开权财产价值的体现;对内,我们防止人们用不实的言语伤害公共自我,即是隐私权自我独居的体现。美国法理学一书指出,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有效地救济被侵

11、害者的隐私权或者公开权。侵犯隐私权或者公开权受到惩罚性赔偿裁判的案件在美国各州中比比皆是。美国很多州法院在涉及到隐私权或者是公开权的案件中,当事人均诉求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具体适用条件是,受害人需要受到切实的损害,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要知晓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且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比较严重。在美国,对于侵犯隐私权或者公开权的行为的遏制采用惩罚性赔偿,主要基于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惩罚当事人主观恶意的行为;第二,吓阻他人类似的不法行为;第三,阻止未来的不法行为;第四,激励当事人诉讼。在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以有财产损害为前提,且一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参考,主要针对侵权人主观

12、恶意的情形。美国不光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做出限制,而且对惩罚性赔偿金的用途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在美国,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惩罚性赔偿在制止那些具有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方面的优势。五、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也在飞速进步,网络应用服务逐渐向多样化和实用化的方向发展,在互联网无限的空间里充斥着人们形形色色的活动,社会各个领域都已离不开互联网。与此冋时,互联网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基于我国现行立法,很多受害者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不少网络用户开始对互联网产生质疑。在这个信息产业化的时代,我们既要利用网络带来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也要对个人的肖像、名誉、隐私等

13、予以保护。学者张建军提出完善网络人格权保护的建议,完善立法,参照相关的国外立法模式借鉴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或修正、补充我国现有的法律。采取修正、补充有法律的形式来完善相关保护的方式。在充分了解网络人格权的前提下,以现有法律为基础,增加有关网络侵权条款,这些条款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这种方法对现有法律改动较大工作量大,专业性较差。因此,张建军建议采用专门立法的方法。他还提出专业立法,新法律的立法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专业化原则、安全性原则及可操作性原则。黄啸还提出正确界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他认为惟有在法律上正确指出网络平台服务者的注意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将法律武器交于真正需要的受害人手中,才能使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在成千上万的握有武器的监视者的目光之下,网络平台服务者自然能主动履行其义务,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为防止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综上所述,伴随着网络的兴盛,网络侵权已屡见不鲜,然而我国对于网络人格权的保护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兀善。所以,我认为很有必要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来有效的利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明确国家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保护我国数亿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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