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税控收款机思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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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税控收款机思忧摘要:为了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了财税2004167号通知,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认为不管从税收原理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是不妥的。关键词: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抵扣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

2、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3、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价款可抵免税额=X17

4、%1+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

5、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

6、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

7、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的角度是不尽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合法的。从法的渊源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是属于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根据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算纳税分别是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加以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抵扣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财税部门为了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发布了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又或者是营业税纳税人都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或抵免,与增值税暂行条理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符的,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是无效的。如果在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过程中有较大的困难,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是高于一切的。以上乃本人的一孔之见,只是希望借此抛砖引玉。推行税控收款机思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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