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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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爆破制度煤矿井下爆破制度一、为了规范井下爆破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二、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三、火药、雷管的支领、运输、存放和引药制作,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四、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裂隙、离层、爆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五、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六、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应当一次

2、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业区域由一个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面只许使用一个发爆器起爆。七、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八、起爆前,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起爆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九、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水袋规定为:炮眼深度超过1.2米使用2个,低于1.2米使用1个。十、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

3、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大喊三声或口哨三声)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选择。十一、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十二、爆破结束后,井下爆破工应当收集未爆的雷管。十三、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电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十四、井下爆破工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编制补充措施。十五、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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