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源惠州博罗湖镇镇光伏110kV升压站工程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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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广东能源惠州博罗湖镇镇110kV升压站工程项且建设单位(盖章): 广东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编制 日期:202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内容13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22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37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52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64七、结论 67专题 1 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68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78附图 2 项目平面布置图 79附图 3 厂区四邻关系示意图 80附图 4 项目现场勘查图 81附图 5 惠州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82附图 6 惠州市地

2、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83附图 7 项目区域调规后土地利用规划图 84附图 8 惠州市主体功能区划图 85附图 9 惠州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空间分布图 86附图 10 惠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88附图 11 博罗县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89附图 11 项目环境评价范围图 90附图 12 项目近距离敏感点分布图 91附图 13 生态保护红线图 92附件 1 营业执照 93附件 2 法人身份证 94附件 3 博罗县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批后公告 95附件 4 湖镇镇人民政府用地选址意见 100附件 5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选址用地意见 102附件 6 湖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升压站林地

3、意见的函 104附件 7 博罗县林业局关于升压站林地意见的函 105附件 8 电磁环境及噪声环境监测报告 106附件 9 项目备案证 109附件 10 建设单位委托书 110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东能源惠州博罗湖镇镇 110kV 升压站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109-441322-04-01-36312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地理坐标(E114 度 8 分 9.685 秒,N23 度 17 分 36.504 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五、核与辐射 161-输变电工程用地(用海)面积 (m2)/长度(km)永久用地 4777临时用地 0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

4、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博罗县发展和改革 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2109-441322-04-01-363120总投资(万元)2500.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2.4施工工期3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项目已完成配电装置楼和办公综合楼的建设,主要生产设备尚未 安装,未投入运行,现已停工整改。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 行)“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项目无需设置地表水、地下水、 生态、大气、噪声

5、、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24-2020)中“ 附录 B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格式和要求 ”,输变电项目应设 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其评价等级、评价内容与格式按照本标准有 关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故需设置电磁 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 析(1)与广东省“三线一单 ”的相符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1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 性质和工艺路线等应“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6、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下简称“三线一单 ”)进行对照。1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 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广东能源惠州博罗湖镇镇 110kV 升压站工 程项目选址选线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详见附图 9)。因此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 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现状监测,项目所经区域的声 环境现状、电磁环境现状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同时,本项目为输变 电工程,运营期主要产生食堂油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 至所在建筑物屋顶排放,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7、12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预处理,一般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一同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0.5t/h) 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本 次环评预测结果,营运期的声环境影响、电磁环境影响均满足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未突破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为电能输送项目,不消耗能源、水,仅站址占用少量土地为永久用地,对资源消耗极少。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

8、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2的决定中“第一类 鼓励类 ”项目中的“ 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 电网建设 ”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所经区域不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不涉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问题。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三线一单 ”管控要求。(2)与惠州市“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根据惠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博罗县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报告,本项目属于“博罗一般 管控单元(ZH44132230001) , 见附图 10 。本项目与惠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如下所示:3

9、其他符合性分 析表 1-1 本项目与惠州市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对照表要素细类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结 论1- 1.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 1 号修改单中1- 1.【产业/鼓励引导类】生态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主导产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 工智能、先进制造业等产业。1-2.【产业/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 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 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 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 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

10、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1-3. 【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准入要求,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 有限人为活动。1-4. 【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 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 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 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 等人为活动。1-5. 【水/禁止类】单元内饮用水水

11、源保护区涉及东 江岭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江横沥中心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口下源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口-汝湖镇东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安镇西枝江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观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广东省水 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生态保 护红线、 一般生 态空间、 水环境 优先保 护区、水 环境城 镇生活 污染重 点管控 区、大气 环境优 先保护 区、大气 环境布 局敏感 重点管 控区、大 气环境 高排放 重点管 控区、大 气环境 受体敏 感重点 管控区、 高污染 燃料禁区域 布局 管控D4420 电力供应行业,本项目不属于新一代 信

12、息技术、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业等主导产 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产业/鼓励引导类】。 1-2.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 项目,不属于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稀 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 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也不属于造纸、制革、 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 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 铬、铅为原料的项目,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产 业/禁止类】。是1-3.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属于【生 态/禁止类】。1-4.项目在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项目属于 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文件“一般生态空间内 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

13、,在不影 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开展基础设施 建设等人为活动”。不属于【生态/限制类】。 1-5.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范围内,不属于【水/禁止类】。1-6.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不属于东江干流和西枝江干流两岸最高 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的范围内,项目不属 于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因此本项目不属 于【水/禁止类】。1-7.本项目属于 D4420 电力供应行业,不属 于工业项目,因此不属于【大气/鼓励引导4燃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江河湖库优先保护岸线、江河湖库一般管控岸线别规定”进行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14、 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 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 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1-6. 【水/禁止类】禁止在东江干流和西枝江干流两 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 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1-7. 【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 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8. 【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1-9. 【大气/限制类】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 刷、工业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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