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法一指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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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l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受理与调查l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l第四章:合同签订l第五章:发放与支付l第六章:贷后管理l第七章:法律责任l第八章:附则(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第一章 总则(一)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本条开宗明义,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上位法,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

2、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 问题之一:“三个办法一指引”是什么性质?它的上位法是什么?属于上位法规定什么范畴?第一章 总则(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p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问题之一:主要是贷款人的界定第一章 总则(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

3、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p本条使用“链接式”的立法技术界定了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其中核心在于两个概念,一是“借款人”,另一个是“固定资产贷款”。 p根据办法规定,不管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和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第一章 总则(四)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

4、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p本条精炼地概括了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四类、十六字”原则。 第一章 总则(五)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 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p本条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问题之一:贷款人管理模式什么样的变革

5、?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一章 总则(六)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p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 问题之一:对固定资产授信规定了什么?贷款人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的,并按等维度建立第一章 总则(七)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这些规定是办法的核心要义,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础,也是实施贷后管理有关措施的法理依据

6、。 第一章 总则(八)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p本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经营的权力和职责,强调通过加强外部监管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行为的规范性。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7、;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p本条主要从借款人和借款项目两个方面设置了固定资产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其目的是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的最低要求,将信贷制度导向与国家经济政策、公众利益以及诚信文化相统一,支持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贷款人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本条所列的所有要求同时满足。p第(一)至(四)款是对借款人资格和信用状况的要求,对于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企业的项目,以及借款人不

8、具备投资资格或资质的项目,不得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支持。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p第(五)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处理,必要时还应具体约定贷款用于项目的哪些支出;二是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无论是贷款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还是借款人其他项目的收益或综合收益,或者是财政拨款、补贴,均应在申请贷款时明确。 p第(六)款是对借款项目的要求,强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以及投资管理的政策,贷款发放前必须按要求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p第(七)款是对资本金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项目资本金制度,充分发挥

9、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约束作用。 p第(八)款由贷款人根据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偏好,在内部制度中进一步提出的要求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二)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p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

10、)p本条是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p贷款尽职调查是指收集、整理借款人、借款人的关系人以及贷款项目的基础资料,并从定性角度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建设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判断。p尽职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新建项目的背景;收集财务报表和资料信息,通过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集借款人及新项目的产品、市场、经营信息,整理归纳分析资料数据等。尽职调查人员必须全面深入多方了解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借款人资信状况以及新建项目合规性和经营前景的有关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

11、确性和完整性。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p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具体应从三方面入手收集相关资料:u一是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情况,例如,其财务实力、历史信誉、专业能力、行业地位、公司治理、领导人素质等;u二是项目本身情况,例如,项目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层、政策合规性、环境影响、产品市场容量、潜在市场竞争等;u三是贷款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可变现性、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一)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p本条要求要有“具体的责任部

12、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制衡因素。问题之一:贷款人如何做好风险识别的落实工作?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二)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p 本条强调风险评价的全面性,按照相关性原则,根据信贷业务本质要求,凡影响到贷款按时回收

13、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p贷款人应按本条要求“设置定量和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三)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p其中包含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做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三)p审批方式

14、可以采用会议、会签、双签、单签等形式,贷款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合适的审批方式。贷款审批过程中,与业务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回避。第四章 合同签订(一)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p第四章 合同签订(二)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p借款合同中除了要具备现有合同所具备的要素外,还应包括贷款支付环节,以体现和实践办法中强调的贷款支付理念。p对支付的规定应至少包含支付资

15、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等约定。第四章 合同签订(二)p应约定“还款保障及风险处置”。 还款保障是指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既包括贷款项目的收入现金流等直接还款来源,也包括贷款担保等间接还款来源。p风险处置是指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降低贷款风险或追索资产所采取的积极措施。p第四章 合同签订(三)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p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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