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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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

2、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工程

3、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标准、标准;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

4、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5、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

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

7、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根底、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8、、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当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

9、标准履行职责。地基根底、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

10、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到达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

11、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

12、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

13、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那么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4、,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当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当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当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

15、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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