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数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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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数指标 (一)人数指标 1.季末人数:指填报单位季末的总人数。包括:(1)在岗职工;(2) 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 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 不在岗职工。 按照法人单位内部“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街道(镇、乡)办事处填报时要包括:在街道、镇、乡以及下属居(家)委会中工作的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镇、乡支付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保安)、社区保洁、城管监察以及园林绿化等人员。 注意:在期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

2、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在期末人数中。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使用的无单位的临时职工。 下列人员也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1)招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职业介绍所的人员。 (2)招用的自存档案的各类人员或虽没转档案但与原单位已没任何关系的人员。 (3)再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或企业等机构派遣或输出劳务并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自行招用的失业人员。 (5)街道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本单

3、位使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此类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在岗职工指标或其他从业人员指标。 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该指标是按国籍或身份统计。 5.其他从业人员:指填报单位聘用或使用的其他各类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包括仍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但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从事二种或

4、二种以上职业人员,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派到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使用的小时工、使用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务输入人员、保险公司代理员(营销员)等。 包括由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以及园林绿化、城管监察等人员。 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文件精神,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如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的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在相应的指标中反映。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在“其他从

5、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确定“关系在原单位”这个指标的原则有两点: (1)原单位没有为其办理正式调出手续并负担其社会保险。 (2)仍是原单位在编在册的职工并由原单位作为不在岗职工统计。 6.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指标中的人事劳动关系是指单位对职工有以下承诺之一的:一是负担其养老等各项保险;二是可以参与原单位的住房分配或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如企业的下岗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分流的无岗位仍在册人员、国家机关分流的将来待分配的学习人员、

6、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到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劳服、三产工作的人员、被劳务输出的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国劳务人员,如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应在此项中统计其人数,并在相应项目中统计其生活费;如原单位不再发工资的人员,只统计其人数,境外单位发放的工资不统计。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 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未人数2在计算

7、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 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3.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至本季止报告期内年初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 (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指标 新增和调入的人数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

8、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3.录用的退伍军人:包括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期满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4.录用的大学、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 、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9、。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5.由本市外单位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由系统内调入人员。 6.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7.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减少和调出的人数 1.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单位内

10、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而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应计入本项中。 3.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4.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5.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6.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7.终止、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

11、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8.调到本市外单位:指在报告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后调到本市外单位的人员。 9.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10.死亡:年初至本季死亡人员。 11.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四)劳动报酬指标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旅游费、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

12、书报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租房补贴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帐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

13、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号)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则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文件精神,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

14、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注: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工资总额具体内容如下: 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份; (2)新参加工作职

15、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

16、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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