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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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2010年1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通知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退税账户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

2、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

3、料:(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三)付款凭证;(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通知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三、2010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通

4、知明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应纳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

5、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税务机关可通过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四、2010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6、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4号)。通知指出,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五、2010年1月7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署加函201018号)。批复指出,同意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同意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

7、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先由郑州海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联合验收通过,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业务。六、2010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

8、103号)。通知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七、2010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

9、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第一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

10、(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八、2010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8号)。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细化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开始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须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执行。按照上述要求,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软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201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

11、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实施的具体时间、步骤和要求,待财政部明确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九、2010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通知明确,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

12、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十、2010年1月4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一、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13、税函2009772号)。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

14、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十二、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

15、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十三、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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