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管理制度(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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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管理制度编号:SSY-CWGLB-08版号:A/0页码:第 6 页 共 6 页发票管理制度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审批: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审批人批准人一、总则1、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收支合法性,维护公司的经济业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3、公司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相关部门或个人 (以下简称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4、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发票管理的主管部

2、门,各有关部门应接受财务部在发票管理上的指导、监督,主动配合财务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财务部在发票管理上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检查。二、发票的印制和购买1、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印制或购买。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发票。3、公司财务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取得发票领购簿。公司财务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4、公司财务部

3、申请印制发票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刷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税务机构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三、发票的管理1、财务部设立发票专管员负责发票的日常登记、保管及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工作。公司空白发票一律由发票专管员负责保管,并设置发票登记簿,领用人必须在发票登记簿上签章后向财务部领取,发票专管员应每月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2、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统一由财务部向对方开具发票。3、对外开具发票时,必须字迹清晰,金额正确,摘要全面,不得有误。填写对外发票时除应按号码顺序使用外,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4、正确填写,并由发票专管员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对填写错误的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后,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遗失或擅自销毁。4、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如若发现上述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5、公司空白发票仅限于公司内使用,任何人不得携带至外地或公司外填写使用。6、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如因开票人员失误而需要更正的,应在更正处划直线更正,并加盖开票人私章和公司的更正章或公章。7、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客户在取得后如不慎遗失,要求补办发票证明时,必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盖公章)

5、、公司经办人凭书面申请到财务部门查实后进行办理:复印原发票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8、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9、发票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发票存根的核销手续。10、各类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禁止转让、借用、虚开、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需用整本发票存根向税务部门换购新发票的除外)。11、各发票领用人即为发票保管人,应严格防止空白发票丢失和被人盗用。凡因空白发票丢失或被人盗用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12、发票的交接发票专管员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职时

6、,须将本人所保管的发票及发票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在离职前)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由财务部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票移交时,应当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算验收,对库存发票应根据发票登记簿结余数进行交接,实际库存数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移交人员应当在限期内查清。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外来发票的管理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外来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司任何部门都有权拒

7、收。 3、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必须具备规定的内容和符合规定的手续,因此,外来发票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作无效发票:3.1发生挖、擦的;3.2涂改后未经规定手续更正的;3.3有奖发票的兑奖银条发生刮擦的,兑奖联分离或没有的。3.4户名(俗称抬头)、日期、公章、开账人(即发票经手人)、金额(大、小写)、发票编号等各要素中存在缺项或不符的,有数量和单价的业务未标明数量、单价的;3.5纳入统一发票管理范围却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的;3.6外省、市来海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换开临时经营发票的;3.7规定的书写要求复写而没有复写的;3.8签证手续不全的;3.9无有效防伪标记的。3

8、.10凡无效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付款手续。4、外来发票必须符合全国统一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公司各有关部门在购买商品、产品,接受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各种劳务,广告、咨询和委托加工等经济业务需要付款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统一发票。收款方按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指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外来发票的发票联,其在票面正中上方套印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或XX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标志章。5、按税务机关规定,收款单位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即椭圆型、带销货单位税号的发票专用章。6、对下列单位使用的专用票据,套印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后,可作为外

9、来发票:6.1银行、保险、邮政、电讯、水电、煤气、医疗保健机构、环境卫生等单位使用的专业性票据;6.2铁路、交通、航运、航空等单位使用的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卧票、用具票和托运票、保管票、寄存费等票据;6.3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停车费、自行车寄放费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学费、托费收据;6.4影剧院、书场、文化宫、游乐场和体育场(馆)、公园、博物馆等文体单位的戏票或门票;6.5房管、人防部门收取的房租费和使用费收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业务收入和规费收入的专用收据;6.6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开具的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6.7刊

10、物、杂志的征订单;6.8其他经税务机关审定的专用单据。7、凡外地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具的结算票据必须是经本地税务机关换开的统一发票或本地临时经营发票,公司凭换开后的发票办理付款。8、到外地采购商品、产品或委托加工等,应取得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当地“地方税务局监制”专用章的统一发票。9、外来发票的签证手续:经济业务形成取得外来发票后,办理付款时,必须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付款规定,由经办人列明事由、用途,部门负责人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公司领导签字认可。有实物验收的,应由验收人签字。签证手续完毕,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各有关人员签字时一律用黑色水笔书写。10、外来发票在取得后不慎遗失

11、,经办人须到原开票单位取得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同时附经办人员的详细说明。在取得上述证明后,须经公司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财务部门才可予以办理报销事宜。五、发票的检查1、 当税务机关对公司的发票管理进行下列检查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方式拖延或阻碍税务机关人员检查: 1.1 公司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2 公司财务部需在每年年底对库存未用的发票,收据及其他有价票据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帐实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六、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为用于公司收到非营业收入的款项时开具的收款凭据,如各类押金、红利等。收款收据需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比照发票进行管理。七、附则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经总裁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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