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47660143 上传时间:2023-10-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一、参保范畴:我市范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行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涉及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招收的在校全日制一般本科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如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学生个人缴费原则暂按每人每年5元的原则执行。二、参保时间: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因特殊状况,大学生在9月0后来入学、转

2、学或毕业、退学的,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畴大学生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一般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畴,按照我市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诊断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畴和支付原则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物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断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目录范畴可登录合肥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征询电话:,353628)四、支付限额: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

3、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日。一种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五、定点治疗目前全市有6家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大学生住院可以任意选择。在非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六、住院手续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七、出院费用结算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当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当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

4、给定点医疗机构。八、大学生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住院起付原则(门槛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300元9%二级医院0元92%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0元94异地住院3元9%一般门诊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原则拨付高校包干使用。特殊病门诊治疗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二十三种疾病可享有特殊病门诊治疗。门诊特殊

5、病不设起付原则,在合肥市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断项目范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当10,基金承当90%。 九、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并附近期有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措施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获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有门诊特殊病待遇。 十、大学生患特

6、殊病如何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大学生在校期间, 一种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十一、异地转院手续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我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govn),经我市定点三级医院签订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十二、异地急诊住院手续大学生在

7、异地急诊急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异地急诊联系电话:或29013)十三、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急救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大学生在异地住院(涉及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急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本地住院),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所属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十四、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筹划生育

8、、医学美容,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十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申请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承当的医疗费用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十六、省级调剂金支付项目和原则1、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补贴,按照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诊断项目、医疗服务实行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2、参保大学生一种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贴。、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

9、,一种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如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比例补贴。4、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种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贴。 十七、一般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1、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在非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门诊治疗发生地一般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校医院为学校指定的参保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的首诊医院。学校指定的校外一般门诊定点医院十家:安徽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四

10、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传染病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合肥市口腔医院。3、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凭本人病历在校医院挂号、就诊、取药,个人支付医疗费用3%;校学生医保基金支付70。4、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断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须经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校医院院长(医防科)签字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学校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否则所发生的诊断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校外定点医院大型检查(CT、磁共振、中风预测、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等)或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以及特殊治疗项目,在检查

11、及治疗前须出具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医生意见,经校医院院长(医防科)签字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学校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否则所发生的诊断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6、对于校医院可以开展的检查和诊断项目,应回校医院诊治。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用药一律凭医嘱回校医院取药。7、因疑难重症确需转外省市门诊诊断者,须经我校定点的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提出书面转诊,并经校医院院长批准,方可转往指定的一所异地省级以上公办基本医疗定点医院门诊诊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8、参保大学生法定不在校期间(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发生疾病,可就近在家庭居住地(限我省)或实习地县及县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就

12、诊,享有相应的一般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否则所发生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9、参保大学生在校外所发生的一般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凭学生证、身份证、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报告、药物调配清单、发票单据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期间到校医院(医保办)指定地点办理报销手续。一般每年安排两次报销,分别为4月和10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告知。十八、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1、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2、建立健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