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收单业务外包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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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收单业务外包合作协议书甲方:XXXXX支付有限公司地址:乙方: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 乙方拓展、维护特约商户的合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双方有关甲方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商户拓展、专业化维护等业务 外包予乙方的相关事宜,适用本协议。第二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条款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营销符合甲方银行卡收 单业务相关条件的商户

2、成为甲方特约商户;或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 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商户及终端设备维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受 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回访、受理终 端维护、受理终端巡检、耗材配送等非核心业务。甲方与乙方开展合作的具体业务如下:银行卡收单 扫码支付 外卡收单 其他第四条 释义(一)商户:是指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 的企业客户及个人工商户,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 定,符合免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 所指“特约商户”、“商户”均为该概念。(二)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特约商户拓展、专业化维护 服务而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3、第二章 协议期限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有效期壹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甲方将对乙方的合作服务 情况开展年检。若年检通过且甲乙双方均未书面向对方提出协议终止 协议的要求,协议将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甲方享受下列权利(一)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商户的准入信用政策,对是否与乙方 营销的商户建立业务关系,甲方拥有最终审批权,并无须向乙方做出 解释。(二)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终止与特约商 户的业务关系,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一旦甲方决定采取该措施, 甲方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三)乙方对该项合作业务进行营

4、销所收取的商户相关资料,均 应送交甲方,归甲方所有;不论成功建立业务关系与否,甲方均不将 资料退还乙方。(四)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合作业务制定和调整营销政 策、营销活动、准入条件、工作流程、管理要求等,并将在调整政策 实施前书面通知乙方。(五)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乙方在本协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日常 运作,内容包括:1、乙方的日常业务表现、目标实际完成情况;2、检查乙方保障商户资料安全的防范措施;3、定期回顾工作进展,必要时可根据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调整 协议内容;4、乙方对甲方特约商户及终端设备维护的情况;5、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情况。在日常审核、财务检查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月度、

5、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财务类材料。(六)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予以充分考虑: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商户拓展、维护人员有关条件的;2、一年内被商户投诉达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3、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泄漏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的;6、其他有违本协议订立之宗旨的情况。(七)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形 式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2、一年内被商户投诉达十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3、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或声誉损失的;4、协议有

6、效期内所拓展的特约商户被认定为套现商户达到十 (含)家以上的;5、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特约商户被认定为虚假商户达到三 (含)家以上的;6、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7、其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或不适宜履行的情况。(八)甲方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 中国银联、网联、国际卡组织等相关部门的风险报告,对由乙方拓展 的商户中,被确定为虚假商户、套现商户、违规商户等的,视为乙方 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最低人民币元/户的标准在应支付乙方的费 用或者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偿相应损失。(九)在乙方拓展的商户中,对非虚假商户、套现

7、商户由于操 作失误、违规等原因,导致甲方出现实际损失的,按照甲、乙双方对 商户收益分配的比例,甲方以实际损失按照双方收益比例分成标准在 应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十) 对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事故并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十一)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保持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为 甲方所拓展之商户的业务关系。乙方不得将营销商户转收单至其他与 甲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机构。第七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营销活动,对乙方的商户拓展、终 端设备维护工作给予技术支持。(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商户拓展

8、业务数据及相关统 计。(四)甲方承诺,对合作特约商户按商户服务流程和承诺提供一 致性的服务。第八条 乙方享受下列权利(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外包服务费。(二)乙方有权获知甲方与本项外包业务相关的商户准入条件、 销售指引等资料。(三)乙方有权在开展业务营销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使用甲方 相关宣传单张、资料标识作宣传。第九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项业务转外包予第三方。(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中国人民银 行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合规开展业务。业务合作期间,乙方应接受甲 方的管理,遵守甲方业务规则,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三)乙方使用所有相关业务

9、资料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有 义务要求乙方及时归还或销毁不必要的业务资料。业务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乙方相关有关的业务规章、市场规则,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商 户申请材料等。(四)乙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遵循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网 联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不得 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五)乙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备合格、足够的商户拓展、 维护人员,该部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备的能力、知识和资 质,熟练掌握具体业务专业知识、法规政策和营销手段等。乙方聘用 的商户拓展、维护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上述人员与乙方 产生的有关劳动关系的纠纷(包括

10、但不限于劳动协议、报酬、社会保 险、福利等方面)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与商户拓展、维护人员自行 解决。(六)乙方在从事本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监督商户拓展、 维护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如有关人员发生违法、违规 或违约行为,乙方应对其有关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对甲方造 成声誉、经济上的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商户做出任何涉及甲方利益 的承诺。(八)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旦他元的业务风险保证金,用于保 证在合作期间按甲方有关规定规范经营。(九)乙方只得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使用商户相关信息,不得 以任何原因以自身目的或其它任何目的使用商户相关信息。乙方对

11、甲 方商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需按甲方要求采取严格措施保障甲方商户 资料的机密和完整。(十)对于由乙方出资购置的POS设备,其所有权归乙方,POS 设备的灭失、损毁等风险皆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一)乙方投放的终端机具,必须符合甲方的技术规范; POS 机具必须符合甲方 POS 招标或选型的技术、安全和维护标准; POS 内置程序必须为甲方已有、或经甲方测试认证的版本; POS 交易的 主密钥必须由甲方人员管理,严禁转交乙方服务机构管理。(十二)乙方只能以自身的人力和资源提供专业化服务。禁止乙 方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转移其拥有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权利和义 务。(十三)乙方不得与商户的资金账户产生关联,

12、不得拥有、控 制清算资金,不得“二清”。甲方也不得向乙方转移向商户付款或收 款的权利及义务。(十四)乙方承诺,提供商户及终端设备维护服务时,乙方对 合作特约商户提供 24小时电话报障、机台操作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乙方配备专人接听商户报障电话,及时做好接报故障记录,并及时通 知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现场排除故障。(十五)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商户场所内宣传品的陈列 工作,有责任配合甲方,收集签约商户资料及市场信息,协助甲方实 施商户端的促销活动,定期为甲方提供商户发展和维护的报告。(十六)在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系统 安全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甲方相关规

13、定的行 为,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乙方的服务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投诉次数(包括甲方、商户、其他机构和个人),终端可用率,业务 交易量,商户培训效果,商户服务满意度,客户服务电话接通率等。(十七)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进行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活动。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商户收取任何费用。(十八)如因乙方人员态度或违反业务规程而引起商户投诉, 经双方查证属实的,应由乙方负责解决问题、支付解决商户投诉的费 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九)在发生重大业务变更或业务事件(如公司重组、主要股 东变更、管理人员变更、业务变更、开展新业务品种、数据泄漏,大 范围病

14、毒感染,网络被攻击等)后,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将 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甲方。第十条 双方共同承担的保密义务(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 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以及双方标有保密字样的往来 文件。(二)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内 容用于任何与其执行本协议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本协议以外 的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本协议以外的他方窃 取秘密信息。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 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第

15、四章 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一)甲乙双方就费用结算标准约定如下:线下小微商户条码支付商户交易的费率价格0.27% ,以上100 %分配至乙方。银行卡卡基支付借记卡:商户交易的费率价格0.4%17元封顶,以上70 %分配至乙方;贷记卡:商户交易的费率价格0.51%,以上70%分配至乙方。阶梯奖励扫码业务:月交易金额达到 500 万元,商户交易的费率价格0.25%,以上100%分配至乙方。月交易金额达到2000万元,商户 交易的费率价格0.24 %,以上100 %分配至乙方。月交易金额达到 10000万元,商户交易的费率价格0.23 %,以上100 %分配至乙方。银行卡卡基支付:月交易金额达到10000万元,在商户交易的 费率价格以上80%分配至乙方。月交易金额达到50000万元,在商 户交易的费率价格以上_90%分配至乙方。外卡收单EDC:商户交易的费率价格2.5%以上按90%比例分配至乙方。DCC:商户交易的费率价格0.5%以上按90%比例分配至乙方。其他(二)乙方接到甲方特约商户或甲方的服务投诉或故障报告(书 面或电话通知)后,如无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达 每超1小时甲方按照5元/台的标准扣除罚金,单台终端设备该次处 理的罚金上限为100元。(三)每次对故障终端进行技术支持服务后,乙方保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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