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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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3条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采煤、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第4条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

2、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第5条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第6条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7条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第8条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第9条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第10条单位主要

3、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

4、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

5、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3条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采煤、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第4条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第5条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第6条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

6、,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7条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第8条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第9条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第10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

7、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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