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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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3、(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听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4、)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急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重大危急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5、)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担当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参与连续教育和培训;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隐秘; (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值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

6、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值利益的; (六)与托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互认原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自:安全管理网()具体出处:htt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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