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学生管理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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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建院继教字 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

2、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学历

3、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参加社会服务,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4、 一)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 努力学习,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待学校批准后, 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不转户口和人事、 组织关系。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5、,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

6、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的申请, 待学校批准后, 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并归入本人档案。课堂教学、 课外实习与调研、 课程设计、 大作业以及毕业设计( 论文) , 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并记载成绩。跨学期的课程, 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考核并记载成绩。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成绩, 60分为及格, 以卷面成绩为主; 如参考平时成绩, 则平时成绩可占20-30%。考查课程采用五

7、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计成绩, 根据平时测验、 作业、 实验、 课内实习和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如下: 90分至100分为优秀, 优秀折算为95分; 80分至89分为良好, 良好折算为85分; 70分至79分为中等, 中等折算为75分; 60分至69分为及格, 及格折算为65分; 59分以下为不及格, 非零分不及格折算为50分。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者标准者, 经登记准予补考。第十四条 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参加考核, 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但经登记准予补考。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 含旷课、 病假、 事假) 累计超过某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

8、一者, 取消当学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但经登记准予补考。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教师规定完成作业和课内实验、 实习报告, 某一门课程缺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及缺实验、 实习报告者, 取消当学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但经登记准予补考。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下列规定补考: ( 一) 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补考登记表, 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 按指定的时间、 地点参加补考。( 二) 每门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三次; 最后一次补考安排在毕业设计( 论文) 学期, 最后一次补考未达第三次也不再安排补考。最后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 只安排补考一次。( 三) 登记补考经批

9、准后缺考, 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并计入补考次数。( 四) 补考成绩记入相应补考栏, 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五) 考查课程的补考能够采用考试形式。第十八条 学生能够按下列规定免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一) 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近五年颁发的成绩单, 能够申请免修课程相同、 课时相当的本校教学计划中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不能免修。本科学生不能以其专科成绩申请免修本科课程。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二)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近五年颁发的成绩单或者单科合格证书, 能够申请免修本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同阶段的相同课程。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高自考成绩记载

10、, 并注明”自考”。(三) 持有成人本科学位英语合格证书, 持有英语水平考试四级以上合格证书或者成绩单, 成绩合格或者达到425分, 能够申请免修各学历层次基础英语课程。持合格证书申请免修者, 其成绩合格记为及格, 优秀记为优秀; 持成绩单申请免修者, 其成绩按满分710分换算为百分制记载。(四)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 应当在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填写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以毕业成绩单申请免修者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复印件的单位公章, 以合格证书申请免修者出具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学生违

11、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与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面授、 辅导、 实验、 实习以及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视为旷课,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能够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应予退学的; ( 四) 其它无正当理由

12、的。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果因为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学习的, 能够按学校的规定申请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由招生时较低分数录取专业转入较高分数录取专业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13、由业余学习转为脱产学习的; ( 三) 转入不同招生科类的; (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五) 应予退学的; ( 六)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 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并出具相关证明, 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 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 原则上一年级能够平级转, 二年级降级转, 三年级及以上年级不能转。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 转专业后不得回转。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 转专业, 应按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并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能够分阶段

14、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 含休学) 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予休学: ( 一) 因伤、 病经医院诊断, 需较长时间治疗、 休养者; ( 二) 因工作或者生活需要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 三)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 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

15、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延续休学( 一)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或者延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 方可复学或者延续休学。( 二) 学生休学期间,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取消其复学或延续休学资格, 予以退学。 ( 三) 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可编入同一招生科类、 同一学历层次的相近专业, 或者由学校作出其它安排。( 四) 学生复学后应当按编入班级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并按编入班级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节 升级、 留( 降) 级、 退学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年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准予升级。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可申请留( 降) 级, 经学校批准, 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编班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第四款。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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