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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2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五年十二月.1.1.1.1.1.4 .目 录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规定35 出入口类型46 出入口位置67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98 出入口视距109 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1110 其他14附录A 典型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16附录B 出入口无障碍设施设置示意图20附录C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21附录D 隐形消防出入口设置示意图22附录E 出入口平面布局及设计要素示意图23.前 言随着深圳城市
2、快速发展及城市更新深入推进,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需求急剧上升。为实现对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和统一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吸收了国内外出入口管理的先进经验,针对深圳市城市道路类型及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求特点,分类提出了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的基本规定、出入口类型、位置、宽度与转弯半径、视距、交通组织及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指引并不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对于未包含在内的情形,出入口口开设申请人应遵照指引所提出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出可行
3、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刘燚明、刘畅、刘源、周荣培、徐惠农、陈志建、苏永云、张贻生、刘筠、沙蔚等。1.1.1.1.1.5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1 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已建成使用或规划的道路上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动车出入口。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GB50220
4、-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JTG/T B05-2004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深圳市城市规
5、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3 术语和定义3.1 机动车出入口 Vehicle Access建设项目用地与周边市政道路发生联系,供机动车进出的道路开口。3.2 出入口接入道 Access Throat出入口处市政道路路缘边线至建设项目地块红线之间的部分。3.3 出入口间距 Access Spacing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之间的距离。3.4 视距 Sight Distance从车道中心线上1.2米的高度,能看到该车道中心线上高为0.1米的物体顶点时,沿该车道中心线量得的长度。3.5 停车视距 Stop Sight Distance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的
6、最短行车距离。3.6 视距三角形 Sight Triangle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一条道路进入路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心线与相交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心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道中心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3.7 出入口转弯半径 Access Return Radius在出入口处为转向交通提供服务的环形过渡路面缘石的半径(由转向中心到路缘石之间的距离)。3.8 出入口宽度 Throat Width出入口接入道两侧路缘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3.9 邻接道路 Adjacent Road出入口所接入的市政道路。3.10 干线性主干路 Main Road承担城市内部邻近组团
7、之间中长距离交通需求功能的道路。3.11 计算行车速度 Design 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3.12 渐变段 Tapered Section为适应交通运行、交通组织等条件的变化,道路的断面布置相应地逐步完成转变过程而设置的路段。3.13 引道Approach Road桥梁两端与道路连接的路段。3.14 隐形消防出入口Invisibility Fire Access建设项目用地与周边市政道路发生联系,仅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道路开口,铺装与人行道一致,除与邻接道路衔接处外,路面高度与人行道平齐。4 基本规定4.0.1出入口开设应符合建设项目所在片区城市
8、规划与交通规划的要求。4.0.2出入口设置应协调处理好与邻接道路上现状已有、在建或规划各类设施的关系,避免冲突。4.0.3出入口开设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需求、周边道路等级结构与交通运行状况、出入口建设条件等因素,满足出入口及邻接道路交通安全、高效、顺畅要求。4.0.4当与建设项目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原则上出入口应开设在最低等级道路上。(本条参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4.0.5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本条
9、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3.1.1: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4.0.6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3.1.1: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7.3.2.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3.2: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单位出入口,特殊情况下需在主干道增设出入口,应进行专题研究。)4.0.7次干路和支路两侧可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但应限制其数量。(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10、准则6.3.2:次干路可设置单位出入口。)4.0.8在项目周边其他道路不具备开设出入口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的辅路上,但应严格限制其数量。4.0.9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直接接入立交桥主桥及引桥。4.0.10建设项目双向出入口接入道与邻接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4: 基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
11、角度应为7590。)4.0.11建设项目消防专用出入口宜设置为隐形消防出入口,出入口所在位置人行道板抗压强度不宜小于Cc60,抗折强度不宜小于Cr6.0。隐形消防车出入口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封闭管理。(强度值参考混凝土路面砖(JCT446-2000)。)4.0.12地下车库管理道闸应设置在地下车库内。5 出入口类型5.0.1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分为直接开口式、港湾式和内部服务道路式三种类型。5.0.2直接式:建设项目出入口直接开设于道路上。适用于邻接道路为支路或次干路且地块的交通生成量较小时。图1 直接式开口形式示意图5.0.3港湾式:在道路外侧拓宽设置一段辅路,与主路采用物理隔离
12、,并将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于辅路上。适用于邻接道路为主干路或次干路且地块用地条件允许时。港湾车道由渐变段和展宽段构成,其中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60米,交通量大的主干路取上限,其他可取下限。图2 港湾式开口形式示意图5.0.4内部服务道路形式(侧接接入性支路形式):建设项目地块内或相邻地块间新建一条接入性内部道路,并将建设项目出入口开设于该道路上。适用于开发地块较为集中时。图3 内部服务道路形式示意图6 出入口位置6.1 一般规定6.1.1建设项目出入口应与既有交叉口保持一定的间距,尽量减少对邻接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保证机动车出入安全。6.1.2建设项目出入口不
13、应设置在交叉口规划范围内。6.1.3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人行横道处、公共交通停靠站、桥隧引道处。(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1.2.5(3):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交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6(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6.1.4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设置在辅路上;当该段快速路无辅路时,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本条参考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3.0.10条。)6.1.5公交场站
14、专用出入口不宜直接向主干路开口,若受条件限制,需设置辅路或右进右出处理。(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5.1.3)6.2 出入口间距6.2.1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从建设项目出入口道路边线至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之间的距离;相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两相邻出入口道路边线之间的距离。参见图4。图4 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及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示意图6.2.2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1): 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1
15、00m,且应右进右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5.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6.2.3设置在次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2):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80m,且应右进右出。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6.2.4设置在支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