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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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

2、、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3、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五条 总行对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申报审批制度、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内容和所需材料的规定。(一)协议抵债申报材料:填制上报*农村合作银行以物抵贷申报表(表一

4、);借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支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拥有资产所有权第三人协商抵债协议书;抵贷物资明细清单。(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申报材料:填制上报*农村合作银行以物抵贷申报表(表一);借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书;抵贷物资明细清单。(三)抵债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填制上报*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申报表(表二);借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复印件;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抵贷物资明细清单;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支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处置资产书面报告。(四)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管理部门为总行风险管理部。各支行抵债资产材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

5、理部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本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本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第八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本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

6、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本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支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

7、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

8、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二条 各支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第十三条 各支行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抵债金额。(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

9、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支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支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

10、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十五条 各支行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第十六条 各支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第十七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支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一)支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二)每个季

11、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十九条 本行处置抵债资产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

12、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

13、,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第五章 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批准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第二十三条 各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支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按抵债资产

14、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第二十四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第二十五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

15、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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