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实例解析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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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例解析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财税处理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简称购货返积分,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奖励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该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业务环节。第一步,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

2、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1.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举例说明,2012年度,某商场销售各类商品共取得货款6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同时共授予客户奖励积分60万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1元/分,该商场估计2012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90%使用。2012年客户实

3、际兑换奖励积分共计45万分。【答案解析】商场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60160(万元);因销售货物确认的收入6000605940(万元);顾客因使用积分而确认的收入45(6090%)6050(万元);所以2012年度应确认的收入总额为5940505990(万元)。2.销项税(1)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增值税上一般按全额,如上例中按6000万元为基数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

4、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在实务中部分省市根据此条原则在客户按积分兑换商品按视同销售处理,不过各省也有不同规定,如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

5、”、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江西和河北省的规定都是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额,即积分抵顶部分不视同销售。即上述案例中50万元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更符合业务实质,也有利于纳税人操作。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6、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购货返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部分省市企业所得税指导文件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问题。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处理税会无差异,不过由于各地执行政策口径不一致,遇到类似问题仍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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