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感悟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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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感悟心得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性法律,这部法律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目前,我国有8500多万名残疾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超过2.8亿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品质和生活尊严同时,孕妇或身体受到伤害的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对无障碍也有需求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提供大字信息、上门收寄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全面系统地作出规定,填补了以往法律

2、政策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些操作性规范空白立法充满了温度,为改善民生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既需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也需要突破影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难点、痛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规范、建设要求、地区差异等都会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往往面临群众形成共识难、资金筹措难、在老百姓正常居住的情况下产生噪声等问题,这亟须完善配套政策,攻克现实难关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落地见效,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等多方力量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系统规定了各相关方责任,各地在新建改造中应该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深入基层社区、街道和相关单位开展调研,加强指导、加大监管,督促法

3、律严格执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有没有”迈向“优不优”同时,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推动全社会增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各项权益保障,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颁布实施,为残疾人、老年人融入社会生活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完全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待还存在差距,仍有进一步发展提高的空间在全面

4、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性法律,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切实体现,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要求,更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即将施行,为进一步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将惠及所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完善体制机制,是贯彻执行的基石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法律还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作出规定,确立了体

5、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监督机制从顶层设计上完善体制机制,明晰部门单位的职能责任,全力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夯实架构保障科学立法统筹规划,因情施策有的放矢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到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设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再到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法律针对不同情况作出详细规定,敦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焦点无障

6、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一条条详尽的具体要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意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社会无障碍,人间更有爱无障碍环境建设已然有法可依,更要执法必严切实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更加人本宜居的社会环境,完善残疾人、

7、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必将更好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

8、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便利和条件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

9、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城市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的差距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照法律、法

10、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的意见第九条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结果采信应用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第十一条国家开展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

11、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国家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十三条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第十四条国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

12、位等创建活动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

13、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图审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合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或

14、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对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第二十二条居住区新

15、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未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第二十四条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卫生间,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提供便利第二十五条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第二十七条新投入运营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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