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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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庄严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本社名称: 庄严村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沿河县中界镇庄严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等

2、第一产业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8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

3、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有权申请

4、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决定重大财产处

5、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十六

6、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

7、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

8、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

9、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

10、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

11、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一) 田林 以 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二) 沈之友 以 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三) 沈之阳 以 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四) 沈元军 以 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五) 沈元文 以 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六) 张民 以 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七) 罗成 以 货

12、币 出资,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八) 罗汉 以 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总数的 10 %;入社社员共 8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800 万元。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六条 本

13、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

14、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四)其它情形解散。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四条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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