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版CPA税法教材由厚变薄税法概论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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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第一章 税法概论一、定义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判断题)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二、税收法律关系(小重点) 1、构成、权利主体(双主体) 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客体:就是征税对象。、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多选题)理解意思即可,不需要背 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VAT,

2、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低声下气”的权利) 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 约法缴纳税款等。 2、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对负税人作具体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

3、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比例税率:VAT(增值税英文缩写)、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8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四、分类(注意!各种分类方法的交叉出题) 1、按照税法的基本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税收普通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

4、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如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VAT、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中央税:消费税、关税、地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

5、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宪法56条规定:判断!)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本质区别)、联系:当税法某些规和民法一样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六、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

6、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eg.94.01.01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7、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有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A、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B、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七、税法的实施 1、执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者进行制裁 2、守法: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八、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不具追溯力)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目

8、的税类:城建、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农业税类:农业税、牧业税、关税: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注:斜体12个为涉外、个人适用税种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单选)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了解即可) 立法权的划分、执法权的划分:太专业了,不必细看。 十一、

9、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十二、税收征收管理围划分(重点掌握:交叉的!) 1、国税:VAT;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纳的VAT、消费税、城建税、;储蓄存款利息;中央税的滞、补、罚。(多看两遍书,会做多选) 2、地税: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国、集、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利息所得),地方税的滞、补、罚。(多看两遍书,会做多选就行) *新增的乱七八糟的规定,没一点章法,早晚还得改,我看不会考吧 3、海关:关税,

10、此外代征进出口环节的VAT和消费税。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与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国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纳的归中央,其它的再共享)2002年比例为5:5,2003年为6:4,以后另订。、个人所得税:

11、(除存款利息所得)2002年比例为5:5,2003为6:4,以后另订、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十四、税收制度层次:1、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2、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3、规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十五、税法层次:税法通则(立法精神)、各税税法(条例)(征税办法)、实施细则(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补充性规定)十六、我国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占60%左右,直接税占25%左右十七、我国税制改革分四阶段:1、197

12、8年以前:先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后改工商统一税;2、1978年-1982年恢复多税种征收体制;3、1983-1991年国营企业利改税;4、1992-1994年改革流转税(增值税为主营业税、消费税并行)、改革企业所得税(统一)、改革个人所得税(统一)、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大幅调整,开征土地增值税。总之奠定现行税制的基础。第二章 增值税法一、增值税的定义 从计税原理而言,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二、征税围 1、销售或进口(判断标准:有报关手续)的货物,指有形动产(注意:房产就不是),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

13、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3、特殊项目。(客观题)、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VAT。(银行也交营业税!)、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VAT。98年以后按4征收。、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拔以与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VAT。(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4、特殊行为、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两种形式:a.支付手续费方式b.返还一定金额。一定要在得到代销清单后开出VAT专用发票。 B、销售代

14、销货物 特例:收取手续费方式双重征税:既对销售额征VAT,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 E、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VAT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VAT的项目。)Eg.购进货物200万元,付VAT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VAT;50%用于福利,进项VAT要转出。、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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