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徐荣婷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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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徐荣婷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徐行初字第128号原告徐荣婷。委托代理人杨健强。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法定代表人过剑飞,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捷。委托代理人马俊。原告徐荣婷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诉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荣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健强,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

2、理人任捷、马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5月25号与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购买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某弄某号联体别墅。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少开发票。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12345及12366实名举报开发商偷逃税款,税务热线说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和上海税务局应在9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从举报至今已近一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及上海税务局未有任何答复,原告又投诉了12366及12345热线并提供新证据亦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全面公正核查,没有

3、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行政,并承担行政不作为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已依法履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等原则,原告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管辖范围,故案件转办由其办理,并向其发出上海市税务网上人民来信转办单,要求其调查处理并回复原告,将处理结果函告被告,故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庭审中,被告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示了以下事实证据:1.综合征管软件(上海)截屏一份;2.上海市税务网网上人民来信处理表(沪税网举(2013)06289);3.

4、转沪税网举(2013)06289投诉举报事项的上海市税务局网上人民来信转办单;4.上海市税务网网上人民来信处理表(沪税网举(2013)06736);5.转沪税网举(2013)06736投诉举报事项的上海市税务局网上人民来信转办单;6.上海市税务网网上人民来信处理表(沪税网举(2013)06885);7.转沪税网举(2013)06885投诉举报事项的上海市税务局网上人民来信转办单;8.上海市税务网网上人民来信处理表(沪税网举(2014)01128);9.转沪税网举(2014)01128投诉举报事项的上海市税务局网上人民来信转办单;10.“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电情况转送单;11.工单详情五份

5、;1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电话(当面)沟通情况记录四份。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上并没有转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处理,因为并没有答复且被告也没有督办,人民来信转办单的办理结果就是未处理。对电话沟通记录亦有异议,从2013年7月开始原告打电话进行投诉,按照规定须15个工作日办理,通过多次电话沟通证明被告下属工作人员职业操守有问题。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以下证据:1.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经质证,被告认为关于偷税漏税举报事项,被告已转下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稽查局进行查处,下级稽查局也对案件办理的结果进行了反馈:目前正在调查中,已进行立案,并在办理过程中。综合庭审

6、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5月25号,原告与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购买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某弄某号房屋。原告在交易过程中认为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表现形式是未开具完整的发票。原告后就未开完整发票的情况向12345等税务热线进行了多次地实名举报,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收到了12345转办的原告沪税网举(2013)06289编号的投诉,原告请管理部门出面协商让开发商开具全额320万元的发票。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7日被告又收到原告沪税网举(2013)06736编号、沪税网举(2013)06885编号的投诉

7、,投诉内容与沪税网举(2013)06289编号的投诉相同。被告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三个投诉事项并案处理,转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处理并发出上海市税务网网上人民来信转办单,要求其调查处理,直接回复来信人,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被告办公室。2014年5月29日,被告又收到原告沪税网举(2014)01128编号的投诉,要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针对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给予原告书面答复,包括犯罪事实、处理结果等。被告转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处理并发出上海市税务局网上人民来信转办单,要求其调查处理,直接回复来信人,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被告办公室。本院认为,原告举报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

8、公司因未开具完整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而事关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涉税案件属于该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的管辖处理范围。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被告作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受理了原告的上述投诉,并在接到检举后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转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多次要求其调查处理、直接回复来信人,将结果函告市局办公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分局针对原告的投诉,开展了相应的调查活动。据此,被告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监督职责,故原告提出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的诉

9、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荣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荣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崇毅敏代理审判员叶晓晨人民陪审员朱惠铭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沈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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