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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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报告制度15篇【第1篇】职业病报告制度 一、受害职工经体检诊断后或职业病人复查享有知情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发生职业中毒在2小时内必须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管理中心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威胁影响、报告联系单位、通讯方式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属第一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有关事故发生信息。 五、慢性职业病的疑似尘肺病人和确诊的病人发生新增、升期、死亡、均在15日内报告。 六、建立健全尘肺体检摸底表、尘肺病人诊断记录薄、尘肺病人登记薄、尘肺死亡登记薄、尘肺病人报告卡片。 【第2篇】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一、在公司职业

2、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矿人力资源及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种类、分布、强度和危害等,并上报公司。 二、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安全监察局。 三、根据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检测和组织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诊断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五、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并及时上报。 六、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必须设有专兼人员负责。 七、对于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第3篇】职业病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3、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

4、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 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

5、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

6、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

7、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

8、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

9、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劳发(89)字第0

1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 各

11、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4篇】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

12、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

13、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

14、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

15、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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