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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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抗诉申请书施 关于对(2006)娄民初字第55号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反应 原审原告。冯恒则,男,一九五o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汉族,XX省XX县区静游镇下静游村农民,住本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XX县区人民法院(2006)娄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冯恒则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的证据进行核查;对审判长李晋东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进行核查. 事实与理由 1992年我经XX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静游镇下静游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并于当年即建房、窖、厕等完毕(此事实判决书第3页下段至第4页上段可看出).我修建完毕直至20年后的今天,我的房前(南)直至沟渠都为空地,并无冯恒则任何建筑。

2、1993年冯恒则看中这块闲置空地地基,因南边紧靠沟渠以后有治理扩占使用面积潜力,便向村委提出批此块宅基地.如按现状说,不考虑治理沟渠扩占的话,此块地基是有欠缺,但当时冯恒则跟村委会说我和他关系好,他不嫌地基小,愿意和我做邻居。于是村委会就将此块有欠缺的地基分给冯恒则.然而冯恒则的心并不在些,在得到1 此块地基后却将眼睛盯向我分得的这块地基,并无理要求我填埋我院内的厕所和菜窖且形成争议.当时,村委和镇政府为了避免日后邻里纷争关系僵化,给冯恒则在黄花岭(地名)批了两块地基(案卷里有我提供的时任负责全村宅基地审批和调解争议的村委领导冯存德、冯贵田的证明书各一份),争议得以解决,冯恒则满意而归. 时隔

3、13年后的2005年,冯恒则以为村上人们概念模糊事不关己,加之原村委领导全部换任,又旧事重提,强打精神装腔作势要在当年所争议的地块上建房并与我协商要我填埋菜窖和厕所。当然被我拒绝.2006年,冯恒则即向XX县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形成本案判决书中所谓的“原告冯恒则与被告冯尚奎相邻纠纷一案”。 法庭上,我当庭提交了两份当时负责全村宅基地审批和调解争议的村委领导冯存德、冯贵田的书面证言,并请求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XX县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晋东避重就轻,认为一方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另一方面,又以“既然原告取得了位于被告前地块(南)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就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其取

4、得宅基地使用的多少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为由,对我的辩解没有采信。我再三提出要看看冯恒则所持的其院前(南)这块宅基地的使用证,并当庭直指,冯恒则1993年经村、镇、县三级批准的这块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原因有: 1、偷梁换柱使用静游镇青羊沟村(青羊沟村是与下静游村隔汾河而不相望的另一个村)宅基地使用证冒充。 2、我持有的真实宅基地使用证上写的是:XX县区静游镇下静游村,有经办人签字、县政府章,并且真实宅基地使用证分 别由XX县区土地局经办人填写和下静游村委会对于方位的四至填写,笔迹显然不应相同.而冯恒则的宅基地使用证上XX县区土地局经办人填写和下静游村委会对于方位的四至填写笔迹一致,实系伪造。

5、与我1992年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截然不同.(以上质证,从判决书第5页也有所表露) 然而,XX县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晋东也照旧还是无视我当庭的任何言词,就像民事判决书写着:“被告又辩称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有瑕疵,系自己填写的,应该有填写人的填名、盖章或(应为和)村委的公章,本院观其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也没有上述印记,对该辩解也不予采信。”(这段文字看出,法庭既对申诉人质证指出的使用证伪造问题承认存在,却又对申诉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做出了如下的判决: 一、被告冯尚奎立即填埋已建的厕所,填埋山药窖二分

6、之一(填埋部分为南至原告的房基,北至隔墙,东西至已有窖壁)。 二、原告冯恒则酌情补偿填埋费1000元. 判决书于2006年8月9日就已出,冯恒则也早已收到.其以判决书为证,寻衅滋事,再次与我发生冲突,并将我父亲打至重伤,父亲的生命危在旦夕,照顾父亲直至料理完父亲的丧事,所以根本无暇顾及其他。等到有心情回头处理自己的事时,经多方咨询,才知道已然过了上诉及申诉的有效时间。 让我一直想不通的是,村委会于1993年已批两块地给冯恒则, 此事就告终结了.那么我与冯恒则就不存在相邻之说。而冯恒则13年后能斗胆以伪造的宅基地使用证又旧事重提,并于次年恶人先告状呢.而XX县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晋东不顾事实,不辩

7、真伪,不采信我的任何证据,却以伪造的宅基地使用证为有力证据,置我的合法权利于不顾,蹊跷何在。经我事后多次访察了解到,本案的审判长李晋东曾经和冯恒则的亲外甥齐换奎合伙在东水沟(娄烦地名)开铁矿,所以当时按XX县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分工,下静游村一带的案子全应归娄烦人民法院二庭审理,本案也即应在该院二庭审理,可开庭时竟然莫明其妙被改划到一庭让李晋东庭长审理。这也是事后我多次打听才得知的实情。 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冯恒则一户人家却得了三份宅基地。如果不是收回我房前(南)的那块地基,就算是村里批宅基地工作不算严谨,也不至于一户人家就能批给三份吧。这于法于理都不通。 请求上级领导对此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进 行核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冯尚奎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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