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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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定义1.1 承包人指根据本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专业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合法继承人。在行文上有别于“主承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1.2 主承包人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并为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1.3 总承包人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或连同机电工程)、接受发包人指令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并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本合同文件中的总承包人与政府管理部门发出的许可文件中的总承包人(或总承包单位)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

2、义、职责、地位。1.4 其他专业承包人指与本专业工程承包人地位相同、承担并实施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1.5 其他承包人指除本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施工单位,包括主(总)承包人。1.6 指定分包人指在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选择确定、并指令由总承包人与其签订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总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人的管理职责如同对自己选择确定的分包人行使管理职责一样,惟指定分包合同的解除和指定分包人的更换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1.7 独立承包人指负责实施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本项目需与其系统接驳的机构所垄断承包的专业工程、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主承包人和总承包人是否

3、为独立承包人提供协调服务,以本合同条件附表约定为准。1.8 项目工程指本项目作为单位工程所包括的、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的所有工程,包括主(总)包工程。1.9 合同工程仅指本合同文件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专业工程。在行文上,“本工程”名词如无特别说明,则指本合同工程,而非本项目。1.10 工程规范指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工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发包人/设计单位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工程规范与要求。1.11 完工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进行验收的条件。1.12 竣工指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组织

4、了工程验收,认定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承包人可以移交、发包人同意接收本工程。2. 合同文件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应如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

5、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量清单按本合同文件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规定编制。但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于本合同只作参考性质,清单内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无效,亦不会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或解除或减轻承包人按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2.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2.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可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

6、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2.4 图纸 发包人应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如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 合同总价性质3.1 项目和数量合同总价以

7、图纸、工程范围(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工程量清单只作参考性质,其数量、单价、总价的任何错误、遗漏皆为承包人之风险,不作调整。但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基础,即使图纸未包括此等项目或显示的数量存有差异: 所有暂定项目; 所有暂定数量项目; 所有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上述三项其载于清单内的项目或数量虽已包括在本合同之内,但最终需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调整。3.2 单价包干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经营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

8、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专业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3.3 单价水平一致性所有项目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视为正确无误,并且含有相同的费用计算标准和利润水平,在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不利于承包人的变化时,承包人不得寻找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相关项目单价。3.4 总价包干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专业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3.5 增减工作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

9、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承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4. 清单完整性与工程数量4.1 清单完整性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承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 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判定原则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未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10、。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亦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未明确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却有显示、且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4.2 工程数量性质除3.1.1至3.1.3所述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计算,亦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4.3 工程数量减少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

11、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项目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4.4 工程数量增加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5. 双方责任与保障5.1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责任承包人须为其违反合同对发包人负上全责。此等责任包括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人根据主(总)包工程合同、其他专业工程合同和独立承包合同而需向主(总)承包人、其他专业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所负的责任。5.2 承包人的保障由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的问题,承包人无需为此等事项负责。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责任方

12、承担。5.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须为其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向承包人负责。5.4 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需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等而向主(承)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负责。6. 法定责任6.1 遵行法定要求承包人须遵从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向其提交所需的报告、申请和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法定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缴交其应缴纳的法定费用或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而需要变

13、更,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详加解释。承包人在发出通知7天后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有关法例而变更,此等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处理。承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之改变及免除发包人因此等改变而引起之诉讼。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此等改变而调整(惟上述工程变更除外)。6.2 合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若承包人发现本合同或指令与法定要求有抵触时,应立刻发文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自行发现有抵触地方时或在收到承包人通知7天内,应发出指令澄清。6.3 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在未收到发包人指令前,承包人亦可遵行法定要求。与此同时,承包人应立刻将有关事项口头通知、并在2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有关的材料及工作则视作为工程变更。6

14、.4 承包人责任免除承包人只要履行通知义务,按合同文件及指令进行本工程及已经提供了所需的设施及服务,则不需为本工程不遵守法定要求而负责任。7. 开工及工期延误7.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由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说明或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说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7.2 工期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继续照管,直至将本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如果承包人于工厂内加工制作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运输所需时间计入工期,则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占

15、用工地和工作空间的日期应作特别说明。7.3 阶段工期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各项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7.4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造成承包人连续停工14天或一个月内累计停工14天以上的,承包人损失补偿按“8.3停工”处理。7.5 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不包括上款所述)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7.6 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在发生下述事项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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