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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四各章预习备考思路内容提纲本章知识框架本章预习导读本章考题示例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本篇概况篇次章节均值均率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第14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010% 第15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5第16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10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预习导读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概念解析】行政诉讼: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査,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行政

2、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行政协议补偿案件;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以及受教育权等“行政行为”。2.不受案的范围:内部行为;抽象;调解;仲裁;指导;告知;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上级对下级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二)行政诉讼管辖种类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等;(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2.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经复议的案件:可以是最初的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二选一)。【提示】作出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二、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资格确定1.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提示】原告为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等。2.被告(行政主体)无反诉权,负举证责任(官)。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

4、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民)。(二)行政诉讼代表人、代理人的确定1.行政诉讼代表人:本案的当事人,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2.委托行政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委托12人,可以口头委托。3.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三、行政诉讼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9)现场笔录。(二)证据的收集、

5、质证和审查认定内容1.被告对证据的收集: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2.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法院主动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程序性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 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效力优先原则:法定机关证据优先;法庭证据优先;原物优先;无利害关系优先;证据链优先。(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事项 时间 被告 (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2)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原告 (1)起诉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行政赔偿诉讼中的损害的事实 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

6、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四、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与受理1.起诉期限的长度先复议后诉讼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直接诉讼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1)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

7、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二)一审判决类型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履行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可以)变更判决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确认违法判决(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

8、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简易程序1.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

9、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考题示例【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行为B.层报、咨询、论证过程性行为C.税务行政指导行为D.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处罚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C错误。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知识框架 预习导读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解析】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

10、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解释】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完全相同; 【提示】诉讼行为能力不平等。 2.辩论原则(1)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2)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争议;(3)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1)凡能调解结案,就不采用判决方式。不能强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2)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而不适用民事执行程序。【总结】行政复议调解用于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赔偿和补偿案;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

11、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诚实信用原则 对当事人适用主要体现在:(1)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制造诉讼状态;(2)禁止伪证行为和虚假陈述;(3)禁反言;(4)不得实施突袭诉讼行为等。 对法院适用主要体现在:(1)禁止滥用审判权;(2)禁止突袭裁判;(3)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4)法官裁判民事案件都要对法律进行理解、解释。 5.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实体部分)和诉讼权利(程序部分)。 【解释】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权利,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 6.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不仅限于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

12、诉原则 (1)从精神、道义、舆论上支持受害人提起诉讼;(2)帮助受害人收集提供证据,协助法院发现事实真相;(3)提供法律、科学知识、技术方面的支持;(4)支持受害人参与法庭辩论;(5)为受害人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二、地域管辖类型【概念解析】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二)特别管辖(特别管辖不排斥普通管辖)纠纷管辖法院 (1)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2)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3)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5)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

13、物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6)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三)协议管辖协议案件性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同居或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协议)。 协议法院级别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协议法院范围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法院特点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形式须采用

14、“书面形式”(四)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释】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三、参加人(一)共同诉讼人种类、特征1.必要的共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2.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2)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3)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4)合并审理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二)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级法院管辖、可和解、调解。(三)第三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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