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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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承办省第六届阳光体育活动采购项目(二次)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郑经采公开(2016WXDL)178号 招 标 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二O一七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一、说 明91.适用范围122.定义123.项目预算及付款方式124.投标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25.投标费用126.联合体投标127.关联企业投标128.转包与分包129.特别说明:1210.质疑和投诉13二、招标文件1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五、开标14六、评标17七、定标

2、28八、合同授予20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20第四章、招标技术规格要求22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2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9附件1 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30附件2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31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第一章、招标公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承办省第六届阳光体育活动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郑经采公开(2016WXDL)178号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经开区实验中学委托,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承办省第六届阳光体育活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一、招标项目名称:一标段:会议现场音频设备和分会场网络音频实时传输系统二标段:校园文化

3、环境配套设施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招标内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办2016年河南省学校阳光体育推进会,经开区实验中学确定为本次活动主会场,需对实验中学会议主场、活动场地、校园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补充和完善,购置一批设备设施。三、预算金额:一标段:665000元 二标段:895000元。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 投标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

4、,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6.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投标人须到单位注册地人民检察院开具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含企业名称、被授权人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9.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五、 报名时间及地点: 4.1. 时间: 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每天09:00-11:30, 15: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2. 地点: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东3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0811室) 4.3.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通过廉政资格审查后

5、,现场购买。 4.4.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4.5. 报名携带资料:1、报名时请携带法人委托书原件、附法人身份证、授权人身份证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2、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审计报告;4、完税证明;5、社保证明;6、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单位名称、法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注: 1.上述所有证件要求报名时出示原件和留装订成册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壹套; 2. 以上材料报监督部门核查。如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交报名资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7年4月

6、7日下午14:3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东3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会议室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发布。八、开标相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7年4月7日下午14:30分 。 开标地点: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东3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会议室九、本次招标联系事项:招 标 人:经开区实验中学联 系 人:岳先生联系电话:1联系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六路第六大街 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7 联系地址: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

7、路交叉口东3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0811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11.1 项目名称:经开区实验中学相关配套处室简装及校园绿化项目1.2 招标人名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1.3 项目内容:招标技术规格要求1.4 招标编号:郑经采公开(2016WXDL)178号2投标报价及费用:3.1 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3.2 超过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按废标处理。3.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相应标准收取,由中标供应商支付。3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投标人如果需要,可以自行现场踏

8、勘。4投标文件组成: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本一份(U盘存储)。5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4月7日下午14: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东3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会议室第一会议室 6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7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8中标公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束后,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媒体发布中标公示。9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4月6日18:00前投标保证金

9、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存入或汇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银行(以收到时间为准);并在转账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交易项目名称。单位名称: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帐 号:3005 0141 7000 003310交货时间:接到招标人通知后5日内。供货期:60日历天(包括供货和安装)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11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12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3付款方式:招标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141投标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效期至合同完全履行止。15质保期:一年

10、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合格标准,安装标准。16招标文件售价: 300 元/本17招标控制价:一标段:665000元 二标段:895000元18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合同文件约定或后者明显错误的除外。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

11、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一、说 明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2.定义2.1 “招标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2.3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经销商。2.4 “投标人代表”系指代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5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6 “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本次采购货物相关的

12、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7 “投标文件有效期” 系指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的期限。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至合同完全履行止。3.项目预算及付款方式本项目预算一标段:665000元,二标段:895000元整。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供需双方所签合同、用户签章的验收报告、发票等向采购单位申请付款。设备安装调试首次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95%,其余5%作为质保金设备正常运行满12个月后付清。4.投标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4.1.1、营业执照: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4.1.2、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4.1.3、税务登记证:具备合

13、法有效的税务登记证。4.2其他证明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且为本次采购所必要的,如得分因素等证明文件)。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6.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关联企业投标7.1 本招标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7.2 关联企业中, 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一经发现,将导致投标同时被拒绝。8.转包与分包8.1 本项目不允许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9.特别说明:9.1除采用综合评标价法的项目外,

14、直接或者间接受招标人控制的当事人,或者与招标人受共同上级控制的当事人,或者为本次采购进行设计或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当事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9.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9.3 投标人代表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9.4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包括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9.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投标无效,由相关部门查处。10.质疑和投诉10.1 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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