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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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视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盟、旗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催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准时发觉和消退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6次。 3.带班人员必需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规

2、划的安排,特别状况不能带班的,必需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24:00前,分别在副斜井井口和工人同时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展交接班,并仔细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展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其次条 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需把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状况、设备状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状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需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

3、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担心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缘由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处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需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察,准时发觉并组织消退事故隐患和险情,准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力量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察,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需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治理的失控。 5.仔细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峻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需马上组织实行停产、撤人、排解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准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仔细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状况、需要留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照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状况。 第三条 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和安检科对带班人员进展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3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厉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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