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第三者侵权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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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及关键词.2一、 “第三者”介入侵权的基本理论概述.3(一) “第三者”的概念厘清.3(二) “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3(三) “第三者”的分类.4二、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4三、 婚姻“第三者”介入在我国历代和目前各国法律中的调整概述.5(一) 我国古代对 “第三者”介入的法律调整.5(二)国外立法对“第三者”介入的法律调整.5四、 “第三者”侵权进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合法理性分析.6五、 “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6(一)侵权行为.6(二)非侵权行为.7(三)侵权行为说与非侵权行为说的争议焦点.7六、我国对意定“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现状.

2、8(一) 认定难.8(二)取证难.8(三) 目的设立难.8七、 “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立法改进建议.8(一) 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要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8(二)应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入恶劣的意定“第三者”侵权行为.9(三) 损害赔偿不仅限于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也应该适用.10(四) 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包括“第三者”.10(五) 救济措施之建议.11参考文献.1213摘要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份人身契约,它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理及心里最基本也是最不能剥夺的权利。婚姻法的实质可以理解为对一种契约的保护,他很重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中家庭的稳定和安宁,其实从实质上来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婚姻法是给予

3、了人们一个保护,一个靠山,让人们增加对婚姻的信心。对于一个契约来说,人们会首先衡量它是否值得签订,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应有的利益,尤其是人身契约,如果签不好,甚至会导致一生的悲哀。法律给予了这个契约一定的保证,在社会生活中,让人们相信,婚姻中的大部分权利和利益都有法律这种具有强制性的规则的保护,所以人们将会更有信心的去缔结一份婚姻。在实际生活中,“第三者”这一关系说起来是极为复杂的,正如人们常说“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轻则只是一时出轨,重则甚至接近重婚行为。关键词 第三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道德主义;“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 一、“第三者”介入侵权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第三者”的概念厘清 我国

4、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赋予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进步。 婚姻法一共规定了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体现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结合实践情况,法律规定的种类太少,没有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危害婚姻家庭权益的行为,比如徘徊在处罚与非处罚之间的未构成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这一社会关系。 “第三者”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对“第三者”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

5、其定义可定为:“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人。 (二)“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究竟何种程度才能称之为侵犯了配偶权利的“第三者”,实在是需要一个构成要件来规制的。要构成“第三者”介入侵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主观过错 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建立不正当关系,或在建立不正当关系后得知对方是已有配偶而继续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则不构

6、成“第三者”介入。2、违法行为 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对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如性接触等动作,乃至通奸、姘居。损害事实。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或者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3、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三)“第三者

7、”的分类在实际生活中,“第三者”这一关系说起来是极为复杂的,正如人们常说“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轻则只是一时出轨,重则甚至接近重婚行为。那么是否可以将“第三者”行为进行一定的分类呢?就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已经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第三者”关系可以分为法定与意定两类。 法定的“第三者”是指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制的,已经达到重婚或同居标准的“第三者”。意定的“第三者”,应当是排除在以上法定“第三者”以外的,符合“第三者”构成要件的不正当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

8、共同居住。也就是说,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不包括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偶发的婚外性行为,通奸行为等。即便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要证明配偶与他人婚外同居,需要的是配偶与他人共同饮食起居、形同“夫妻”方面的证据。那么,区分法定和意定“第三者”的划分点也就在此。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由“第三

9、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相应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人类几千年形成了性心理的习惯,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这种心理应该说男女完全一样,也是现代爱情产生的基点;如果性在婚外的完全自由,则势必产生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冲突。据某些资料统计发现,因奸情而引起凶杀案的事情屡屡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占全部凶杀案件四成以上。其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模式。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以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爱情具有排他性、专一性和文明社会中性爱的同一性为理论基础,要求任何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中国人民生活的历史和

10、现实,充分肯定了一夫一妻制家庭作为文明社会的基石和个人福利保障源泉的不可取代的价值。一夫一妻,由父亲、母亲和孩子组成的传统家庭,是顺应自然法则的体现,是人类长期选择的结果,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最自然的环境。一夫一妻制也天然地含有夫妻忠实的伦理要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可以说,这个原则是从最积极的角度来解释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模式,它带来的不仅仅是家庭的解体,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再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不利

11、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家庭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然而由于“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家庭的破裂、生活条件的突变对青少年影响较大。不少子女成为无父少母的孩子,失去温暖、关爱、安全、和睦的生长氛围,导致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荡自流。这些孩子在学习、生活、心理素质上,都表现出许多不同于双亲孩子的特点。据有关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虽然这些统计未必完全真实,但足以证明夫妻离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非常严重。由此可见,“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婚姻“第三者”介入在我国历代和目

12、前各国法律中的调整概述 (一)我国古代对 “第三者”介入的法律调整我国历代对配偶者与“第三者”通奸、姘居的法律调整概述从秦时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汉承秦制,犯奸必杀。唐朝,唐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元朝加重此处罚的肉刑。明朝通奸的处罚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清法律沿袭明和元的法律,允许捉奸,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然而,这些刑罚还停留在精神文明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其中不乏男权主义的色彩,是如今应当摒弃的。不过,这些古代的法律从侧面证明了,在那个社社会风气淳朴的年代,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极好保护的事

13、实,也从侧面证明了,法律是能够从一定的角度上调整婚姻这一社会关系的。 (二)国外立法对“第三者”介入的法律调整摒弃某些国家仍然保留着封建色彩的残酷制度不谈,设立“第三者”损害赔偿制度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瑞士、美国、日本等国,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也有类似的规定。按此制度,配偶一方有不贞行为,配偶另一方有权向配偶一方或“第三者”提出中止侵害或赔偿损害之诉或要求离婚,也可以表示宽有,不予追究。这些国家的法律认为,过错方和“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所以要负共同责任。例如日本最高法院1979年3月30日就配偶一方有外遇、受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向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肯定了离婚之受害配偶有权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要以“第三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限。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院1997年8月30日也判处了“第三者”赔偿无过错方100万美元的案件。这些十分值得我国婚姻立法的参考借鉴。 四、“第三者”侵权进入法律调整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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