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归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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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价值归宿检察日报2000年01月14日说到人,人们就会问,是什么意义上的人。在这里,我所说的人,是指拥有自然生命的个体的人,即自然人。做为自然人的人,在法中究竟有何意义,常常为人们甚至为学者们所忽略。在法理学家那里,人似乎只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等;在民法学家那里,人也不过是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等;在刑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犯罪人、被害人;在诉讼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诉讼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等,都忘记了那创制法并运用法来服务于人本身的大写的人。而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正是做为法的主体的人。没有人,就不可能有

2、以人为中心与归宿的法的价值。人,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法律视野中的人也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因为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都总是由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的人创造,并由特定的人来实施的,其目的也在于要为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空上提供一个具体的行为准则。法律视野中的人也是抽象的人。创制法律的人是人的整体,人的总称,法的产生与存在都不是某个人的杰作或伪作,而是人作为整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历史现象,它还将伴随人的发展而发展,甚至消亡。法的价值所关注的,是具体的人与抽象的人的统一,只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于法律中人的地位的误解与歧见。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由于阶级社会的剥削与压迫,人的主

3、体性失落了,这实际上是法律的实然与应然的冲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悲剧。也许是由于剥削阶级压迫的影响,以至于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许多人还在历史的阴影中,忽略了对于法律中人的地位的理性审视,错误地认为强调人的主体性是剥削阶级的主张,殊不知那恰恰是剥削阶级口口声声要实现而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的主张。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学说,也是马克思主义与剥削阶级学说的重要区别之所在,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很长的时间都被人们遗忘了。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摒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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