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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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文 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 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 制度,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文 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 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 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2、,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 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 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 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 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 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第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核定

3、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 物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 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以及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 算的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 预算。(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当自

4、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要考 虑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 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 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 的追踪问效。第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 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 编制支出预算。第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 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 财政部门(

5、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文物事业单 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 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 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文物事业单位应 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 增或者调减的, 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

6、事业单位根据预算 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由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保证决 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 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 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 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

7、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 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 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 取得的收入。(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 办、协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三)讲解导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为观众提供讲

8、解、 语音导览服务取得的收入。(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 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五)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 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六)文物修复设计、施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 供文物修复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七)文物鉴定、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 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八)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 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 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9、:(一)文化产品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 门销售文化产品等商品取得的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 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三)租赁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 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 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的有机统一。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 项

10、目和收费标准。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 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 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 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 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 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

11、活动及其 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文物事业单 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 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 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 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 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 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 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

12、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物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文物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 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 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 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 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13、 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 可以根据开 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方法。第三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 提高 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 确保票 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 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

14、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 应当按照同级财 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 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 遵循 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 模。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

15、 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 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 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中列支(各列) ,以及按 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 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 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 用资金。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 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 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 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 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 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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